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A 、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
B 、保管合同中对方的财产
C 、终止合同中对方的财产
D 、冻结合同中对方的财产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合同担保”,详见教材P202。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因此正确答案为A。
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有什么?
1、所属财产不同:
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可用于留置的财产,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特点不同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急求法律高手帮我回答下:“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形式的区别和联系?
相同点: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是合同担保的方式。
不同点:
一、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二、法律效果的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他几种担保形式都不具有惩罚性。
四、定义不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留置物包括什么
问题一:留置权和流质条款有什么区别? 一个是抵押合同的 一个是质押合同的
问题二: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权利 是什么意思?在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上的。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为留置物。债权人依法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称为留置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未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用以清偿债务。
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应负民事责任。当债权已获清偿、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等原因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应向债权人返还留置物。
问题三:商业留置权指哪些 金钱不适用留置。
金钱做为一种特殊的物,一般认为占有即标志着所有,因此交付金钱后也就出现了所有权的转移,由物权转化为了债权,不能再主张物上请求权了。物权都没有了,也就谈不到做为物权一种的留置权。
你所说情况中的,托运人拒付运费,不能认为是一种留置行为,因为托运人根本未占有承运人的物。托运人应付的运费是一种合同之债,而托运人要求先交付货物再付运费是一种双务合同中要求对方先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且符合一般的商业习惯。
问题四: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伐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问题五: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留置权是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留置权的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抵押权。质权基本相同,有以下几项:
(1)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又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主债权的全部收留置权的担保,但债权人基于合同享有的附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不在担保范围之内。例如在运送合同中,承运人享有的请求支付运费等费用的债权为主债权,受留置权的担保,而承运人享有的其他从权利,如要求清扫车厢等权利则不在担保范围内。
(2)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留置权来讲,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4)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须以债权人实际上有损失、并且该损失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的过程中所,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
(6)留置物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如留置牛马时的饲养费、治疗费等。
问题六:留置权人有哪些义务,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使用权吗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七:有法条明确留置权人不得使用、利用留置物吗 互可以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享受这个权利是有条件的
1 一方欠另一方债
2 留置的物品与呀债的产生有密切联系
3 保管 维修 产生的债
乙不能留置 可以要求支付
问题八:企业之间的留置指的是什么? 【回答】学员jsnjkj,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实际上就是留置,只是这个留置发生在企业之间。比如AB两个企业,A企业将机器设备送到B企业处维修,且A企业支付了修理费。但是B企业修完之后发现A企业之间还欠其一笔买卖合同的欠款,此时就将机器设备留置。这里实际上是基于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加工修理法律关系,一个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的留置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B企业留置是可以的。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问题九:管理人对质物、留置物是否有取回权? 《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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