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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8:09:4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B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C 、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D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价格下跌时,按新价执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经济法》每日一练-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7-3)

《经济法》每日一练-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

1.(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无法协议补充,亦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那么按照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该市场价格的确定标准是( )。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B.订立合同时签订地的市场价格

C.履行合同时交货地的市场价格

D.履行合同时签订地的市场价格

2.(单选题)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

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3.(单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5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B.通知丙公司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D.直接要求丙公司代替甲公司偿还欠款

4.(单选题)

甲、乙订立买卖面粉的合同,约定每吨3000元,由丙为乙提供保证后来,甲、乙未经丙的同意,将面粉的价格调整为每吨3800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丙仍应按照调整前的价格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承担保证责任

D.未经丙的同意,甲乙对价格的调整无效

5.(单选题)

甲将房屋一间设定抵押向乙借款10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丙向甲表示愿以12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有意将该房屋出售,但丙不同意直接代甲清偿债务。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转让给丙,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答案】D。

解析:

(1)“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存在先后履行顺序(2)甲先付款,属于先履行义务一方,其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3)“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的确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3.【答案】A。

解析: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答案】B。

解析: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5.【答案】C。

解析:

(1)如果乙同意,则甲所得房屋转让款应向乙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相应数额(2)如果乙不同意,甲只能自筹资金先向乙还款,消灭乙的抵押权后方可将房屋转让给丙,否则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政府定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2、适用范围不同

从品种范围上讲,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比较重要的,同时花色品种多、供求变化快、季节性强的商品。

政府定价的范围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的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

3、原因不同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由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低价格。允许企业或购销双方向上浮动。通常用于防止发生由于一时供大于求造成的价格暴跌,打击生产。它是保护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指导价

百度百科-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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