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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象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8:10:15 来源:网友投稿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象是()。

A 、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B 、众所周知的事实

C 、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D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范围,是指哪些事实属于证明对象。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该部分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登记、合同签订等。

(2)当事人之间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合同变更。

(3)当事人之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合同解除、离婚登记、收养关系的解除等。

(4)妨碍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如权利或义务主体丧失行为能力、不可抗力的发生等。

(5)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如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一方主张赔偿另一方不同意赔偿的事实等。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比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的事实,法院对受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事实,某一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的事实,当事人耽误上诉期间理由是否正当的事实,等等。

3、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指那些证明证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合法的事实。如被提出的证明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的被告签名属伪造的事实;原告提出的证明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原被告间的谈话录音是原告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而录制的事实,等等。

4、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国家法律对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而言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因此一般情况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存在及其内容,并不需要当事人加以证明。但对外国法、地方性法规,法官则未必了解,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5、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根据《证据规定》,经验法则是否成为证明对象不能一概而论:属于日常生活领域内的经验法则,因为为一般人所知晓,因此无须加以证明,对于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专门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则应当加以证明。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诉讼参加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成为证明对象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该事实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可以是实体法上的意义,也可以是程序法上的意义。第二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着争议。第三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免予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即当事人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二是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即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关于当事人适格、主管和管辖、回避等方面的事实。

三是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它本身也存在着是否真实的问题,当其真实性发生疑问时,就必然成为证明对象。

四是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当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为法院不知时,也会成为证明对象。

五是特别经验定则。众所周知的经验定则无须证明,但若运用专门性经验定则且为一般人不知时,则须加以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哪些条件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3)证据材料;(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区的)和外国法;(5)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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