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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8:12:18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B 、有两个以上的不同资质等级承包商联合承揽工程,可以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C 、建筑工程的部分工程的分包应当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D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他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开发商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交房吗?

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综合上述国家法律、法规,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嵩明注册公司】企业分公司资质如何办理能否资质共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母公司中标的工程交给子公司施工,或总公司中标的工程交给分公司施工是一种违法分包或违法转包的行为,同时也存在不少税收风险。那么这些资质应该怎么办理?资质放在哪个公司?曼德企服带你了解:

首先弄清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资质关系以及有效规避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和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法律风险是许多建筑企业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1、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的项目(称为资质共享项目),在营改增后存在的法律风险。

(1)母公司中标的建筑项目全部交给子公司施工,实质上是母公司转包给子公司施工,从而出现违法分包行为。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12条、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28条、29条的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违法)。

基于此规定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旦查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母公司将其中标建设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分包给子公司进行施工,或者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额超过整个中标合同额的30%,从而出现违法分包行为。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2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1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78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发生违法分包行为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财务独立核算)的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承接工程业务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对外承接业务,签订合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建筑领域分公司不是法人因而没有建筑资质,总公司有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建筑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29第3款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四条规定:“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同时建市[2014]118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显然不能参与工程招投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否则视为违法行为另外总公司中标后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的行为,基于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的原因,也是一种违法分包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综上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最终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不可以办理资质。总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全权代表总公司履行与总承包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事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施工规模超过一定工程额,子公司可以办理资质来承担母公司中标后的施工分包,从而避免违法分包产生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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