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按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应属于( )。
债务人按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应属于()。
A 、权利转让
B 、义务转让
C 、当事人的主体变更
D 、当事人的主体不变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从最广义的范围讲,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该种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双方结构,而是一个三方结构,这就意味着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的正当性也因此备受争论。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第313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强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此规定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亦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可将该合同视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比较法与学理上承认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扩展资料: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个典型的三方结构,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方主体之间构成了三种法律关系,分别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一般被称为“补偿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则存在“第三关系”。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成立,不仅需要约定当事人一方向第三人履行,最为重要的是须使得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权利,即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否则仅是“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甚至仅能被认定为“被指令而为交付”。
这意味着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只不过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基础合同中有关履行方式的内容或条款,并未突破双方结构下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很多学者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4条规定便倾向于此种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他合同
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效力是如何规定的,第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首先体现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取得。第三人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一方按合同约定向第三个人支付,因而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负权利的合同。
法律分析
合同对第三人效力有第三人利益合同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权利合同、利他合同;指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的合同,即第三人因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直接从当事人一方取得债权的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依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并依相对人的承诺而发生效力的合同。同时第三人是否有权主张合同无效。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合同债权人的效力对合同债务人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第三人利益合同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人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第三人利益合同有什么区别?
两者是一样的。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有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这可以说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不过要注意我国《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条不是规范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现在还有争议,但多数学者还是持这种观点),这种是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的行为,或者说是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人是否对债务人有完整的债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给付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不过我也不太懂《合同法》第64条的立法原意是什么,它就是那样存在在哪里,学者们就这样解释。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如果说得不对也请网友指正,我也是最近在学合同法才注意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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