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是指某—具体之债的( )。
混同,是指某—具体之债的()。
A 、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B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
C 、享有利益排除干涉的权利
D 、同一类的给付之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债的消灭的五种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6、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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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的意思
民法概念:指的是一种债消灭的方式(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混同的成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
(三)混同的效力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票据债权在到期之前转让到债务人手中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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