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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规定( )。

发表时间:2024-07-22 18:17:35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规定()。

A 、承诺人依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条款能够为要约人确认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

B 、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是密不可分的法律事实

C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D 、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承诺书》是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吗?

不是的。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效力。承诺书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分析

合同规定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地位,而承诺书仅是一方的声明及义务性的认可,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承诺书如经合同认可,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同履行。单方面的承诺不是合同,但经双方同意了的,就是合同,是双方合意后的协议。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承诺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诺,包括采用对话、信件、电报、电传明确表达承诺的意图。但是关于承诺方式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要约人完全可以在要约中确定其他特殊的承诺方式。同时根据交易习惯,也可以采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诺方式。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止以行为承诺,则受要约人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送货单起诉怎么反驳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现有买卖合同,没有送货单的情况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守约方可以持买卖合同作为证据依据合同内容情况向对方追究责任,是可以起诉的,不过对该合同是否履行的情况,是有起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建议尽可能收集证据后及时依法提出更好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函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读:证明途径当事人基于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的,其请求权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因此在诉讼中,其首先应当举证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与成立,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1)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2)证明合同已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买卖合同基于属于合同的一种,那么合同的成立自然也属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1)两方或多方缔约主体。

(2)缔约主体具有缔约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在实务中主要第1点和第3点争议较大,例如,相对人可能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非由本人签署为由否认其系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事实,或者以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为由,否认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是合同当事人。客观而言没有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双方是否达成合意的证据就比较有限。从合同的缔结程序上看,买卖可以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口头的言辞,书面的言语以及行为的表达。《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和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质言之,承诺可以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以行为方式作出,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可以通过提交有关要约与承诺的证据或提交证据产生承诺效果的行为的证据来证明买卖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规定是什么?

《 合同法 》关于 要约 承诺规定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 民法典 》正式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 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的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承诺一般应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作出,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出。对于沉默或不作为是否可以是承诺的方式,法律未作规定,但通常认为,如果当事人又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允许以沉默或不作为的方式作出承诺的,法律应承认承诺的效力。 以上就是整理的我国《合同法》关于 要约承诺规定 的内容,不难发现,一方做出要约,要确保内容明确,并且如果对方承诺的话,发出要约一方要遵守要约的内容。同时承诺的一方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要约方。通常情况下要约一旦发出就不能撤回,需要撤回的话要事先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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