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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

发表时间:2024-07-22 18:17:48 来源:网友投稿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

A 、可以中止执行,由双方重新达成和解协议

B 、可以终结执行

C 、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D 、应当告知另一方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点1Z303035。

和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吗

一、和解协议不履行可以强制执行吗

1、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不是在法院执行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当事人履行

(2)如果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强制执行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一般来说只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才能申请执行。但申请人是公民已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经过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

3、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一般来说只有给付判决才具有执行内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均无执行力。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律文书并非一生效,申请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还要看履行期限和义务人是否履行。只有超过履行期而义务人又没有履行,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不是执行和解协议书,不能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法院起诉如果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后还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执行和解协议后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书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所以是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如果需要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民事诉讼法》有很多规章条例,其中第207条是什么呢?下面我来为大家讲讲《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相关内容。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和解协议要靠当事人自愿自觉履行,不具强制执行力。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而不予恢复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经由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应执行。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

扩展:民事诉讼法

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平台根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汇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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