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合同分析时,对于“违约责任”,并不分析()。

合同分析时,对于“违约责任”,并不分析()。

发表时间:2024-07-22 18:19:27 来源:网友投稿

合同分析时,对于“违约责任”,并不分析()。

A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工程的违约金或承担发包人损失的条款

B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对方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条款

C 、由于预谋或故意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处罚和赔偿条款等

D 、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或出现严重违约时的处理规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合同双方违约责任怎么划分?

一、 合同双方违约责任怎么划分 这里所说的共同违约,是指双方 合同当事人 都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不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违约。这种行为不包括一方在另一方严重违约时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单方 解除合同 的情况在内,因为此种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在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双方违约时一般情况下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违约责任。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按照下列方法划分双方违约的各自责任: 如果能确定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按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即过错大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过错小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承担次要的违约责任。 双方过错相当,或者不能确定双方过错大小的,双方平均分担违约责任。由上可见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要划分双方的违约责任关键在于确定各自的过错大小。法律对此并没有进行规定,这需要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分。在确定各自的过错时,需要综合考虑有关因素来判断。 二、 合同违约 方需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 债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4、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 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 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7、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 。

8、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以上就是本文关于合同双方违约责任 问题的详细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我国合同是平等的主体当事人之间订立、修改、停止履行民事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相关款项的结果,是当事人根据要求订立的协议。对于合同的详细订立,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与博 弈后,再进行订立,订立的主要内容不得与相关法律相违背。

合同的解释及其方法

论合同的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关于合同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一规定实际上同时采用了意思解释(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实信用解释等多种解释原则。它对于我国司法活动中判断合同条款所蕴含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法律条文将诸种解释罗列规定,在遇到具体合同条款时,有可能会出现非常大的问题。因此明确合同各解释原则之间的关系,对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具有重大的意义。

合同的解释原则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文本解释和意思解释。所谓文本解释是按照合同条文的语言表达方式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合同是由文字或语句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通过对语句或文字进行惯常的逻辑意义分析,解释合同中的内容。例如合同中出现“责任”一词,依照通常的解释,应为“负责”之意,而在合同中出现,能否解释为法律上的责任,进而理解为违约责任?从文本解释的原则上来分析,将合同中的“责任”解释为违约责任是大有问题的。从合同的语句上来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对合同承担责任”是一个空泛的要求,它不具有任何意义。当事人不可据此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它只是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的一种通常情况下的期待和在此情形下的一种道义上的约束。不应当解释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很显然如果合同中去掉这一条款,对合同的效力并没有任何影响。如果没有法定违约责任的存在,法官据此判决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法理上实难说通。文本解释的意义就在于紧扣文本字面意义,通过对合同文本中各个词汇的逐字分析,了解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一种机械的解释原则,但它符合“外观主义”的要求。所谓外观主义就是在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以合同的表现形式为准,从而判断合同的效力。当合同中的词句出现多种含义时,文本解释将遭遇重大挫折,因为它拘泥于合同的文本,无法跳出文本本身探究合同条款的真意。但是这种解释方法往往体现了形式上的正义,它能够督促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谨慎地评估关键词句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合同的表达更为严谨。如,合同规定,“履行的期限方式为:第一次交付生产定金货款总额的50%”。这里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当事人约定的“生产定金”与“货款总额”为何种关系?从语法结构上来分析,该条款中的生产定金与货款总额应为同位关系,两者在内容上并无不同。生产定金即为货款总额的50%,而货款总额的50%即为定金,尽管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

而意思解释则不同,它以合同当事人的内在意愿为解释的原则,如果说文本解释是关注合同的“形”,那么意思解释则是关注合同的“意”,它是一种文义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当探究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的字面意思。这种解释方法符合民法上的“意思主义”要求,它关注的是合同条款所表达的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当内在意愿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时,以当事人的内在意愿为准。但是如果一项条款可能有两种以上的意思时,该如何理解合同的条款?法国民法典规定,在此情况下,宁可以该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同样是“双方都应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依照意思主义或文义主义的解释原则,这里应当理解成为法律上的“责任”,但由于它缺乏具体的规范要素,所以还不能被视为违约责任条款。

(二)整体解释与分别解释。整体解释是将合同的各个部分看作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通过对整体中各个部分作用的分析,判断条款中所包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分别解释则是将合同的各个条款分别进行分析,从而探究各条款所要表达的内在意思。例如某旅游景点在售票处贴出告示,规定“第一,小孩1。2米以下免票;第二,1。2米至1。3米半票;第三,成人可免费携带一儿童入内。”依分别解释原则,旅游风景管理处可以要求1。2米至1。3米的儿童购买门票。但是依照整体解释的原则,有成人跟随的1。2米至1。3米的儿童并没有购买门票的义务。因为风景管理处的格式合同的意思应当为“成人携带的儿童”可免费进入,而“没有成人跟随的1。2米至1。3米的儿童”则必需购票进入。这样规定令人费解。但由于它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因而应当作出对旅游者有利的解释。

(三)目的解释与情势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是针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对合同进行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文字可能有两种解释时,应采取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而情势解释则是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势对合同进行解释。目的解释侧重于考察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它探究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目的取向。是一种静态的思维。而情势解释则是根据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情势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它是以果求因,即以合同的履行结果来判断合同的内容,推断合同的原意。情势解释是一种动态的解释。它立足于“现在”,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合同的目的解释旨在帮助当事人达至合同的目的,实现合同订立人当初的意愿。而情势解释则有利于合同的实现,是对合同原意的一种“良好”的推断。目的解释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更能体现合同的原始意义。

(四)诚实信用的解释与习惯解释。习惯解释是根据交易当事人所采用的通常习惯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它实际上是以普遍接受的客观标准作为理解合同条款的依据。诚实信用实际上也已成为交易习惯的一部分,诚实信用解释原则要求依照诚实信用的标准分析合同的条款。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乃属一白纸规定”[1],所以诚实信用的解释实际上沦为了“白纸”解释。

我国《合同法》将诸多合同的解释原则融为一个条文,在表述上至为简洁。同时将合同的解释规范放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也非常合理。但是由于条文表述过于简单,以致于各种合同解释方法的要素缺乏,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种解释方法语焉不详。这种缺乏具体假定的规范在适用时往往会引起争议。法国将不同的合同解释规范通过不同的条文进行表述。各规范的作用表现得十分明显。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的解释方法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由于我国《合同法》解释原则彼此间缺乏层次性,这为采用不同的合同解释方法可能导致的混乱埋下了伏笔。从司法实践上来说这种立法体例也为法官的裁量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对交易当事人来说则人为地增加了不确定性。

依笔者看来合同的各类解释原则适用的假定是不同的,合同的解释原则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层次。具体地说:第一,整体解释的原则旨在确定合同的性质,进行法律行为的识别,对个别的合同条款进行整合。第二意思解释原则旨在确定个别条款的效力。第三目的解释旨在实现合同的目的,通过对合同目的追寻确定合同的本来意义。第四习惯解释是借助外在的标准,理清合同条款的本质。第五诚实信用的解释原则则是以合同的基本原则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在这些解释原则中,有主观原则,如意思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等。大陆法国家在解释合同时一般坚持以主观解释原则为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而英美法国家在合同解释时,主张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例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0条的解释是:法律所要求的不是相互之间的同意,而是这种同意的外部表示。

我国合同法的解释应当坚持上述假定,便于不同的合同解释规范准确地适用。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各种解释原则之间的层次性。我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抽象的解释原则,交易习惯是解释的主要标准,在合同的内部,应当以整体解释为基础,“将合同的全部条款相互解释,以确定每一条款从整个行为所获得的意义”[2]。同时兼顾合同的目的与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内在意愿。简言之在合同解释时,坚持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以客观标准为主,兼顾主观标准。

注释:

[1] 梁彗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2] 《法国民法典》第1161条

[3]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第86页。该书作者认为大陆法与英美法关于合同解释的原则均为以客观标准为主,以主观标准为辅。

人民网 2001年11月30日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