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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合同中不能适用留置担保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8:19:31 来源:网友投稿

在下列合同中不能适用留置担保的是()。

A 、甲单位签订的一份保管合同

B 、乙企业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

C 、丙公司作为卖方的买卖合同

D 、丁私营企业作为加工人的承揽合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点1Z302082。

什么是留置,留置权适用于哪些合同类型。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 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扩展资料: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只能是动产。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

2、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

3、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留置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

近年来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经常有法律题目出现,尤其是国考,法律题占比较多,使得很多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感觉难度很大。国考就曾出现过关于担保物权的题目,考生错误率较高。本文拟就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进行一番讲解,便于考生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知识点。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乃一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与质押权、抵押权不同,留置权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而非依当事人的协议。留置权的这一基本特性使其具有许多不同于抵押、质押权的规则。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一)《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我国立法有一个变迁的过程。早些的《担保法》第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这一规定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用封闭式立法,从以下几方面大大限制其范围:

1.只能产生在合同债权之中,也即留置权担保的对象只限于合同债权,其他债权如侵权之债不在其担保之列。

2.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才能适用留置权。

3.即使在法定允许的合同类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二)《物权法》的规定

但是《物权法》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用了开放式立法的态度,依照《物权法》第230~232条,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

1.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见后),债权人就可以主张留置权

2.放松商事留置(即企业间的留置权)的产生要件要求

3.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被限制在合同债权,而包括所有的债权类型,当然也不再限制合同的类型

4.更显著的变化是,规定除非法律规定不得留置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只要符合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均可主张留置权。

这样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被大大释放了。

【例1】设甲有偿委托乙代购货物一批。则乙买回货物后,委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受托人可留置该货物。

【例2】甲、乙构成无因管理,本人甲不支付管理人乙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乙可留置因管理事务所占有的甲的物品。

最后可以用一句话总结这一立法变化: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在《担保法》规定中,非法律允许留置,不得留置在《物权法》规定中,非法律禁止留置,均可留置。

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依照《物权法》第230~232条,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在学理上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一)积极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合同法》第286条: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其于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的这一权利性质在学理上争议极大。但可以肯定尽管其权利内容与留置权相差无几,但该权利肯定不是留置权,因为其标的物(建设工程)为不动产。

2.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的原因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行纪、货运、保管、仓储、承揽等合同关系,而不能非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4.须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这是最重要也是最难理解的要件。试看下面两例:

【例3】甲公司与运输个体户乙于6月1日签订一运输木材合同,委托乙将木材从北京运至上海,到上海后甲即付运费。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问:乙可否对该批木材行使留置权?答案:可以行使留置权。

【例4】设例3中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但乙还是将全部木材交于甲。8月1日,甲又委托乙运一批钢材由北京至上海,并约定到沪后即付运费。当日乙接到钢材后即留置下来,称:“赶快交付6月3日合同的运费,否则两个月后,我就将该批钢材卖掉,以扣除你6月3日所欠的运费。”问:乙的做法合法吗?答案:于法无据。此时对钢材的占有与6月3日运费的发生并无牵连关系,不能产生留置权。

注意: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不受上述第4个要件的限制。

【例5】设例4的乙为一运输公司,则乙的做法完全符合商事留置权的规定。

(二)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

2.行使留置权不违背公序良俗。

【例6】设例3中甲委托乙运输的是一具尸体或一口急用的棺材。问:乙能否行使留置权?答案:不能。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不相抵触。2020年吉林省考行测备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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