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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的住所地不同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地应为( )。

发表时间:2024-07-22 18:20:40 来源:网友投稿

原告、被告的住所地不同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地应为()。

A、原告的住所地

B、被告的住所地

C、原告或被告的住所地

D、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地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原被告不在同一地方怎么起诉?

要看具体情况,建议把具体情况说清楚,案由不同,管辖地也不同。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三款对一般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和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或者一般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这种地域管辖之所以被称为一般地域管辖,是因为这是地域管辖确定的一种基本形式或者主要形式,多数民事案件是这样确定管辖法院的。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民事诉讼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也采用了这一原则。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其优点主要体现在可以更好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方便裁判执行。具体来讲具有以下好处:

一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调查、核实证据,及时查明案情,依法正确处理民事纠纷;二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传唤被告出庭应诉,进行答辩;三是有利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确保判决、裁定得到切实执行;四是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避免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背景介绍】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与被告”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适用或者适用后将对原告和法院极为不便。为此本条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本条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况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例外的情况是: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管辖。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等。身份管辖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可替代,不能转让。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即无人知其去向,杳无音信,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即父母、养父母、配偶子女和债权人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由于被申请人失踪前的经常居住地申请人无法掌握,因此由原告即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必须明确,这一项只适用于因身份关系提起的诉讼,不能扩大道财产权益和侵权方面等其他的诉讼。

3. 对正在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向被告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起诉,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对正在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的人、已判刑的人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被依法剥夺,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上述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很难知道他们的地址,无法或者不便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比较恰当。

对后面两种情形出现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lt/span&g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会在原告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收到的起诉状中会有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中有诉讼标的即欠款金额。当然原告可能会变更诉讼请求,这时被告会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中有诉讼标的即欠款金额。

所以请综合你的情况和诉求来看,有问也可以私信咨询

原告和被告不在同一地域时原告能不能在当地法院起诉?

原告和被告不在同一地域时原告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但一般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 但是若是设计不动产的案件,则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侵权案件可以在侵权行为地起诉; 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等等。

法律分析

民事案件在起诉的时候一般都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常说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现实中也有例外的情况,也就是可以到原告所在地起诉。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

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

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如果自己被对方起诉了的话,自己就应当积极的应诉,被告在异地去不了的话可以委托他人处理诉讼事宜,原告和被告异地需要采取其他的条件,那么一起来看看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

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1

一般情况下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都要求到被告所在地起诉。只有个别类型案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情形: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案件一般是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还要在此基础上,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当地进行起诉即可。如果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者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如果是几个被告人住所地,居住地都不同的,则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这些地方起诉都可以。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或者是被告有下落不明,失踪,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情况,都可以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原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告直接在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即可。

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2

1、原告和被告不在一个地方起诉的规定是,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形下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二审终审制对判决结果不服怎么办

1.二审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是进行申诉,申诉指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类似申请再审,或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抗诉。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3

一、民事诉讼如何异地起诉,有哪些规定

可以异地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规定是民事诉讼,需要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2、需要原告到法院递交诉状,提供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6、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怎么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法院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级别管辖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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