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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处理权包括( )。

发表时间:2024-07-22 18:21:33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处理权包括()。

A 、现场调查取证权

B 、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

C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D 、责令紧急避险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一)现场检查权

为了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需要经常进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受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设置障碍,拒绝、阻挠甚至暴力抗拒检查,致使监督检查人员无法履行职责。依法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是实施监督管理的最基本的职权。

(二)当场处理权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在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常会发现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当场进行处理,以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紧急处置权

在安全检查中除了发现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外,有时会发现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此时必须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需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四)查封扣押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对于确保安全生产具有重要影响。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有几条责任义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改善劳动条件计划的实施及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3)参加新建企业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

(4)检查企业单位的安全卫生状况,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企业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消除隐患;逾期不改的,可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顿。

(5)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如发生分歧意见时,由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机关裁定。

(6)开展安全卫生宣传和技术培训;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按国家规定发给合格证。

(7)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单位及责任者有权给予处罚;对实现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的权力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可归纳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三大职权,即: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根据监管的职能,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发布《安全生产监管指令书》,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解决。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发生伤亡事故,或有重大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令其存在隐患的部分停产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监督管理机构在有执法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由此可归纳出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第五十五条);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第五十五条);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基本三大目标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基本三大目标是:

1、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产

2、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于2002年的1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

三大目标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三大基本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是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

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

四个责任对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现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安监部门三大职权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

十三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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