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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由()初步确定。

发表时间:2024-07-22 18:22:38 来源:网友投稿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由()初步确定。

A 、质量监督站

B 、建设单位

C 、施工单位

D 、监理单位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的因素有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以及规范中如何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扩展资料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工程质量事故怎么分类?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各部门、各专业工程,甚至各地区在不同时期界定和划分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也不一样。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另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l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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