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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用合同属于( )。

发表时间:2024-07-22 18:23:22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用合同属于()。

A 、有偿合同

B 、双务合同

C 、诺成合同

D 、单务合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下列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问题一:下列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答案是C。

问题二:下列选项中,不具有实践合同特点的是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这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一经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成立,无须以具体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问题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合同、借贷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属于实践性合同。

问题四:按照合同成立时是否需要实践行为可以将合同分为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下列哪些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A、保管合同 B、定金合同 C、民间借贷合同

问题五:(多选题)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B,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有偿合同

C,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有偿合同

所以答案是:A,C

问题六: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借贷合同D.保管合同 1. D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A 题中未看出损失,因此不选C

3. AC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可见,合同是否成立都有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这种过失并不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过失,而是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变更、撤销的过失,因而不选B。

问题七:实践合同有哪些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的一个概念,与诺成不一样的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之外,还需一定的交梗行为。如保管质权的设立,民间借贷等

问题八:下列各项中,( )不是劳动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A.它是继续性合同 B.它是双务合同C.它是有偿合同 D. 劳务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 ***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城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适用该法。除此之外适用《合同法》的合同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无名合同

《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合同是无名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演出合同、悬赏合同、培训合同、旅游合同等等。这些无名合同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合同订立、生效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以《物权法》的规定为例,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地役权设立合同、抵押权设立合同、质权设立合同、共有合同等多种类型的合同。这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仍然适用《合同法》。

(三)《合同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也有例外,如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通常是有偿的财产性质的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主要以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案例2:姓名权纠纷是否适用《合同法》?

[案情回放]

何忠与黄丽协议离婚,双方书面约定:儿子何亮由黄丽抚养,但黄丽不得擅自更改何亮的姓氏,否则要给予何忠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黄丽后来再婚,在何亮继父的要求下,将何亮的姓氏改为继父姓氏。何忠获悉后要求黄丽赔偿5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就不能适用《合同法》。因为姓名权属于人格权,是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应当适用《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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