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前沿安全地带以外的泊位水域()。
码头前沿安全地带以外的泊位水域()。
A 、严禁存在浅点
B 、允许有不超过检查点总数5%的浅点
C 、允许有不超过10cm的浅点
D 、允许有不超过检查点总数10%的浅点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什么是码头前沿线?
码头与泊位
供船舶停靠
以便旅客上下、
货物装卸的水工建筑物称为码头。
码头前沿线通常即为港口的生产线,也是港口水域和陆域的交接线。
码头线的布置有多种形式,有的与岸线平行,
称为顺岸码头,如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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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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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示;有的与岸线正交或斜交,称为突堤码头,如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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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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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示。前者多用于河港,后者多出现在海港,以便在有掩护的范围内形成较多的曲折岸线,
可以布置更多的码头泊位。中国水陆联运网
突堤码头所谓
"
泊位
"
即供船舶停泊的位置。
一个泊位即可供一艘船舶停泊。
由于不同的
船型其长度是不一样的,
所以泊位的长度依船型的大小而有差异,
同时还要留出两船之间的
距离
以便于船舶系解绳缆。一个码头往往同时要停泊几艘船,即要有几个泊位,
因此码头
线长度是由泊位数和每个泊位的长度来决定的。中国水陆联运网
码头前沿的水深一定要满足船舶吃水,
并应考虑到船舶装卸和潮汐变化的影响,
留有足
够富余的水深。
港口由哪些子系统组成
港口是由水域和陆域两大系统组成。水域系统是供船舶进出港,以及在港内运转、锚泊和装卸作业使用的,因此要求它有足够的水深和面积,水面基本平静,流速和缓,以便船舶的安全操作;陆域系统是供旅客上下船,以及货物的装卸、堆存和转运使用的,因此陆域必须有适当的高程、岸线长度和纵深,以便在这里安置装卸设备、仓库和堆场、铁路、公路,以及各种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等等。其中水域和陆域这两大系统又由以下这些子系统组成:
港口水域系统
水域是港口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它又可分为位于港池之外的港外水域和位于港池之内的港内水域。
(1)港外水域系统
这部分主要是指进港航道和港外锚地。
多数海港及河口港都有天然进出港航道,但其水深不一定满足船舶要求,在河口段可能还有部分浅滩,往往需要疏浚和整治。
内河港口的航道常常就在主航道靠近码头的一侧,一般要求有适当的宽度,既不影响主航道上船舶的航行,又与码头、锚地留有足够的间隔距离。
港外锚地是供进出港船舶抛锚停泊使用的,船舶在这里接受边防检查、卫生检疫等手续,引水员也在这里上下(海港);有时也供编、解大型船队之用(河港)。
进出港航道和港外锚地均需用航标加以标示。
(2)港内水域系统
它包括港内航道、港内锚地、以及码头前沿水域和船舶调头区等。
船舶在港内航道行驶时要适当减速,以保安全。港内航道与码头之间一般要有供船舶进行回转的调头区,这段水域要有足够的宽度。大型海轮在港内靠离码头时常有拖轮协助,而内河船靠泊时为便于控制常常需要将船首面对着水流的方向,调头区正是供他们使用的。
港口陆域系统
凡是在港口范围的陆地面积,统称为陆域。有以下几个部分:
(1)码头与泊位
供船舶停靠
以便旅客上下、
货物装卸的水工建筑物称为码头。
码头前沿线通常即为港口的生产线,也是港口水域和陆域的交接线。码头线的布置有多种形式,有的与岸线平行,称为顺岸码头。
(2)
港口仓库和堆场
仓库和堆场是供货物装船前和卸船后短期存放使用的。
多数较贵重的件杂货都在仓库内
堆放保管;
只有哪些不怕风吹雨淋的货物如矿石、
建材等可放入露天堆场或货棚内,
这种散
堆装货物的堆场常常远离市区和其它码头,以免对环境污染。中国水陆联运网
(3)
铁路及道路
货物在港口的集散除了充分利用水路外,
主要依靠陆路交通,
因此铁路和公路系统是港
口陆域上的重要设施。
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第三条 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第四条 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须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上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五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监督检查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第六条 港口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应作为企业评审、考核、升级的一项内容。第七条 本规定由港口规划、计划、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二章 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第八条 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须将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装载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港区内已经建成投产、尚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必须纳入改造计划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九条 港口规划、建设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配(变)电站、油漆库、乙炔气库、氧气瓶库、锅炉房以及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严禁在其防火间距内搭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第十条 港口新建的各种建筑应优先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对原有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等不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要求的建、构筑物(列入文物保护的除外),应按《建规》进行改造。第十一条 由国外引进的港口大型机械设施,应符合或不低于我国消防规范要求。规范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但须将规范有关条款的中文译本和设计图纸送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第三章 消防站第十二条 沿海、内河港口,应按交通部《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和公安部《消防建筑设计标准》,建立水、陆域消防站及配套设施。第十三条 港口消防站的站址和用地(岸线),应纳入港口总体规划。已经划定的消防站址和用地(岸线),任何单位不得占用。第十四条 消防站应选建在港区适中位置。其布局应以接到报警陆域消防队5分钟内和水域消防船20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一般原则。第十五条 消防码头基地前沿水域和消防船外弦不得靠泊其他船舶和设置任何障碍,应保证火警时消防船紧急出动回转半径的需要。第十六条 基本抗震烈度六度(含)以上的港口,其消防站的建筑应按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计。第四章 消防给水第十七条 港口应建设共用或专用的消防给水设施,并有可靠的供电系统和取水设施。码头前沿的消火栓应为国际通岸接口。第十八条 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海等天然水源。第十九条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及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的要求。第二十条 消防给水管道锈蚀、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换、修复、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第二十一条 港区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消火栓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消火栓损坏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及时修复。第五章 消防车道第二十二条 港口应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其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符合《建规》要求。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港区消防车道。临时挖掘或占用时,须事先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六章 火灾报警与消防通信第二十四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建立灭火通信指挥系统,并与所在城市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联网,配备接收船舶火警甚高频无线通信设备。第二十五条 港口的重点消防单位、部位应设置与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联通的有线或无线通信火灾报警设备。第二十六条 靠泊、装卸1000吨(含)以上易燃液化气体、5000吨(含)以上甲、乙类易燃液体船舶的专用码头及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上的油库区,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采用闭路电视监控或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第七章 建设与维护资金第二十七条 港口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列入港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从更新、改造工程费用或设备维修费用内投资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削减、挤占、挪用消防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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