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的( )是施工合同质量纠纷成因的表述。
下列的()是施工合同质量纠纷成因的表述。
A、避免合同总价与分项工程单价之和不符
B、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
C、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D、施工单位未履行属于自己在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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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共20分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的主要品种是( )。A.热轧钢筋B.热处理钢筋C.钢丝D.钢绞线答案:A解析: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主要品种有热轧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和钢绞线等热轧钢筋是建筑工程中用量最大的钢材品种之一,主要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配筋。
2.在钢筋混凝土梁中,箍筋的主要作用是( )。A.承受由于弯矩作用而产生的拉力B.承受由于弯矩作用而产生的压力C.承受剪力D.承受因混凝土收缩和温度变化产生的压力答案:C解析:箍筋主要是承担剪力的,在结构还能固定受力钢筋的位置,以便绑扎成钢筋骨架。
3.某住宅建筑,地上层数为八层,建筑高度为24.300m,该住宅属( )。A.低层住宅B.多层住宅C.中高层住宅D.高层住宅答案:C解析: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某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房层,室外地面标高为-0.300m,屋面面层标高为18.00m,女儿墙顶点标高为19.100m,突出屋面的冰箱间顶面为该建筑的最高点,其标高为21.300m,该房屋的建筑高度是( )m。A.18.300B.19.100C.19.400D.21.600答案:D解析: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则该房屋的建筑高度为=21.30-(-0.300)=21.600m
5.建筑钢材拉伸试验测的各项指标中,不包括( )。A.屈服强度B.疲劳强度C.抗拉强度D.伸长率答案:B解析:反映建筑钢材拉伸性能的指标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屈服强度是结构设计中钢材强度的取值依据。伸长率是钢材发生断裂时所能承受永久变形的能力。伸长率越大说明钢材的塑性越大。
6.砌体结构墙、柱高厚比验算,是为了保证墙,柱满足( )要求。A.受压承载力B.受剪承载力C.局部受压承载力D.稳定性答案:D解析:砌体结构房屋中的墙、柱是受压构件。除了要满足承载力要求外,还必须保证其稳定性,以防止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倾斜、鼓出等现象(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用验算墙、柱高厚比的方法来进行墙、柱稳定性的验算。
7.测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采用的标准度件,其养护龄期是( )。A.7天B.14天C.21天D.28天答案:D解析:混凝土立方体抗压标准强度(又称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是指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度件,在28龄期,用标准度验方法测得的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具有不低于95%保证率的抗压强度值,以表示。
8.工程测量用水准仪的主要功能是( )。A.直接测量待定点的高程B.测量两个方向之间的水夹角C.测量两点间的高差D.直接测量竖直角答案:C解析:水准仪的主要功能是测量两点间的高差,它不能直接测量待定点的高程,但可由控制点的已知高程来推算测点的高程。利用视距测量原理,它还可以测量两点间的水平距离。
9.对某一施工现场进行高程测设,M点为水准点,已知高程为12.00m;N点为待测点,安置水准仪于M,N之间,先在M点立尺,读得后视读数为4.500m,然后在N点立尺,读得前视读数为3.500m,N点高程为( )m。A.11.000B.12.000C.12.500D.13.000答案:D解析:设B为待测点,其设计高程为HB,A为水准点,已知其高程为HA。为了将设计高程HB测定于B,安置水准仪于A、B之间,先在A点立尺,读得后视读数为m然后在B点立尺。为了使B点的标高等于设计高程HB,升高或降低B点上所立之尺,使前视尺之读数等于b,B点高程可按下式计算:HB-HA+m-b则N点高程式=12.000+4.500-3.500=13.00m
10.当地质条件和场地条件许可时,开挖深度不大的基坑最可取的开挖方案是( )。A.放坡挖土B.中心岛式(墩工)挖土C.盘式挖土D.逆作法挖土答案:A解析:放坡开挖是最经济的挖土方案。当基坑开挖深度不大、周围环境允许,经验算
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
壹、确定管辖
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另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
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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