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度较长的航道疏浚工程按( )划分单位工程。
长度较长的航道疏浚工程按( )划分单位工程。
A 、合同标段
B 、疏浚土质情况
C 、工程量
D 、设备使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的补充内容
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1979年12月16日 国家计委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正确反映项目规模,明确划分项目的管理权限,以及编制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需要,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建议,经商得国家建委、财政部同意,现对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的一部分内容,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补充一部分按建设规模(或工程效益)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
水产: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下同)的 渔业基地;
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
公路: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沿海 港口;
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
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电缆;
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
物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炸药库。
粮食:库容1.5亿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
学校:有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卫生:有700张病床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
城建: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日供气30万立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
(二)调整一部分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
煤炭、化工、森工、建材、轻工、纺织、机械、邮电、广播、农业、林业、水产、城建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8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
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部门的一般仓库和文教、卫生、计量、标准、设计、科研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5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
修造船厂大中型项目的标准,与修船厂相同,为3000万元以上。
(三)明确一部分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安排的建设:
这类建设多属地区性的一般建筑工程,建成后产、供、销平衡问题不多,协作关系比较简单,可以通过年度计划中确定的投资、材料等指标来综合平衡、控制规模和安排建设,在国家统一下的基建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主要有:
(1)由基建投资兴办的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进行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渠配套工程者,列入基建计划,除国家指定者外,不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可按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确定的投资和其他建设条件的可能,分年实施,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它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原有事业单业的改、扩建工程,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项建设条件的可能,分年安排建设,缺什么,补什么,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除国家指定者外,不作为大中型项目(有大型科研装置的工程除外)。
新建项目的规模,是指经国家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近期建设规模,而不是指远景规划所设想的长远发展规模。这类民用建筑,明确分期设计、分期建设的,应按分期规模来划分大中小型。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应当结合市容整顿、城市维护与改造,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分期、分段建设,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等,均由有关部门和省、市、区通过国家计划安排的年度投资,分配的建筑材料,开工和竣工的建筑面积等项指标和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认真审定,加强计划管理,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由各地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分期分批进行,都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厂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不作为大中型项目。但如果其中安排有工业企业项目时,这个工业项目本身,应按同类工业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列入国家基建计划。
(四)明确一部分单独审批、单独下达、单独考核的项目,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列大中型项目。
必须建设的楼堂馆所,要严格按照规定,单独报批。
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协议、合同和建设内容、规模、进度等,编制建设计划,专项安排,专项下达,专项考核。
(五)原有企业改、扩建中几个界限划分问题:
(1)凡是利用更新改造资金,按规定内容安排的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措施工程,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2)凡是利用基建投资安排的老企业扩建工程,只要扩建部分达到或超过同类工业项目大中型标准的,按大中型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不包括改、扩建前已经形成的能力或完成的投资),小型项目分别列入部门或地方基建计划。从1980年起,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再单列基本建设大中型措施项目。
(六)凡是本通知中没有补充、修订和调整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一律仍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中的各项规定试行。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 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第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第八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权限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工作。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委托咨询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第十一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
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第十三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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