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
A 、规定的知识
B 、规定的资格
C 、规定的条件
D 、规定的经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关于工程质量的验收是有专门的规定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要经过专门的审查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才可以投入使用,在建筑工程开始的时候一般是要经过一定的规划的,并且也要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告诉大家。 一、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6)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是在施工单位的具体操作中形成的,检查验收只是对其质量状况的一种反映。 验收实际上只是通过资料汇集和抽查进行的复核而已。 施工中真正大量的检查是施工单位以自检的形式进行,并以评定的方式给出质量状态的结果。 因此施工单位的自检和评定是检验批验收的基础。 新的标准规范虽强调以验收为主,但不意味降低施工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相反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结果是实际验收的依据。 前二个检查层次是在生产第一线,以班组的非专职检验人员为主体进行的,主要以对施工质量控制的形式进行的。其虽然不一定有检查的书面材料或记录,但却是真正形成实际质量的关键。因此加强班组自检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 自检评定“不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应返回生产班组返工、返修。待自检评定合格后才能提交验收。但如果自检不严密,则也有可能在检验批的检查中通不过验收而返工、返修。这样质量缺陷如果产生,可能在生产(施工)单位自检过程中即已发现并交付返修也可能在检验批检查时发现而返工。施工质量的缺陷基本上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带入施工后期而生成更大范围的损失。因此也完全谈不上是什么“死后验尸”了。 后一个检查层次是由非生产基层班组的专职检验人员主导进行的。其比较客观和公正,检查的内容以施工操作已形成进行。检查的结果一般要给出评定结论。只有评定为“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才能交由非施工单位的监理(建设)方面加以确认而完成最基础的检验批的验收。 原标准规范中归入允许偏差项目,并将各种不同项目的量测检查结果混合计算合格点率,以判定合格与否。这种做法不分主次,容易产生起决定性影响的项目偏差过大而造成质量控制的漏洞。例如悬臂构件负弯矩钢筋往往因施工时踩踏移位,屡屡造成倾覆而引发伤亡事故。如只以尺寸允许偏差的合格点率要求并与其他项目混合检验,显然是不合格的。 传统观念中,将允许偏差视为不太重要的检验项目。这不符合“强化验收”的要求。不应仅以检查手段,而应以其对基本质量影响的程度来确定检验性质。故重要的偏差量测项目也应列为主控项目。这是新标准的重要改进之一。 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即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不起决定性影响的检查项目。由于建筑工程对质量的要求是多方面的,除安全、健康、环保、公益等决定性的要求外,对一般使用功能、美观、舒适等也提出了要求。这些不具备决定性影响的检验,即可归于一般项目之列。建筑物都是有缺陷的,对于一般项目相关的缺陷,只要其数量和质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就不会给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带来明显的影响,因此仍然可以合格验收。 事实是,所有的建筑物都是有缺陷的。只要没有根本性的缺陷,而一般缺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则就可以认为是合格了。 一般项目的检查性质分类 一类为定性判断的检查,如美观、舒适等。这类质量很难严格定量检查。一般采用观感检查、经验判定的方式。当然如有可能还应尽量使其定量化,如折算成缺陷点来反映。 另一类是量测类的检查,一般以允许偏差的形式出现。允许偏差以内的量测结果认为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点而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检查点则为不合格点,最终以总检查点数的合格点率来判定合格与否。 施工质量验收对合格点率的要求,原规范为70%修订后普遍提高为80%某些重要项目则为90%。应强调的是:合格点率不是判定一般项目合格与否的惟一条件。若实际超出允许偏差过大(如构件或结构上的奇异偏差),已严重影响到了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如设备安装无法进行结构抗力大幅度损失等),则即使是个别检查点不符合要求,也应直接判为不合格。另外即使是超过允许偏差,超出数值也不希望过大。一般限制不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即1.5倍允许偏差)。当然也并不严格限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改变原规范标准中死板地只以允许偏差合格点率判断的验收方式,考虑过大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影响而采取更实际的判断,这是本次标准修订“强化验收”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已经告诉大家了,只有经过合格的监工才能够进行安全质量的认定,进行安全质量的认定是必须要达到合法的标准的,即使有偏差也不能够过大,所以这是要根据现实合理的情况来判定的,相信大家现在对竣工标准有了一定的了解。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建筑项目的施工一般是建设方将各个施工项目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团队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之后,建设方会组织验收团队对该施工项目进行验收,以确保工程完工的质量。那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是怎样的?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本条提出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这主要是:参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以及承担见证试验单位资质的要求观感质量的现场检查等。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工程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二)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级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安装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
(三)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上海市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五)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验收团队在对工程进行验收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验收,一旦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的,应要求施工方返工。工程质量关系到该建筑在后续投入使用之后会不会发生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因此验收可以说是保证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理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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