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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按产生的原因分类,不包括( )原因引发的事故。

发表时间:2024-07-22 18:42:11 来源:网友投稿

质量事故按产生的原因分类,不包括()原因引发的事故。

A 、技术

B 、管理

C 、经济、社会

D 、政治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

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扩展资料:

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同时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

参考资料:工程质量事故 百度百科

工程质量事故可分为哪几类?

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凡工程产品未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规定限额的称为质量问题。

由于项目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按照其造成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l00人以上重伤,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l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l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l0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lO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万元以上lO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质量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可以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4)质量事故按照产生原因可以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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