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颁发。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颁发。
A 、公安局
B 、工会
C 、安全监察局
D 、法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中燃放,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烟花爆竹工作的管理、监督与监察。第二章 烟花爆竹的生产第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改建、扩建,必须经县、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准建设;无证生产的,应予取缔。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厂长要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省劳动部门考核、发证。副厂长、技术员、专职安全员要经县或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对生产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有药工序的操作工人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外聘技术人员,应聘人应有常住地县或县以上劳动部门的考核证明。未经考核的不能受聘。第六条 童工以及盲、聋、哑等残疾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厂房、库房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厂区周围应设围墙或围河,工厂生活区和危险区要分开,生产区内有火源工序和无火源工序分开,危险工房和非危险工房分开,生产车间与药物产品库分开,药物粉碎配制工序与其它工序分开。分开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第八条 制药设备应专机专用,并有防静电措施。有药工序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和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作工器具,工人上班时不得穿戴化纤织物制品。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有关安全规定。第九条 生产工艺流程中的各个有药工序,均要贯彻少量、多次、勤运的原则。实行限量领料、存料。配药、拌药、装药必须单人隔离进行。工作现场应及时清除药尘和余药。焚毁余药、废药、药尘和生产垃圾,应在专门划定的场地进行。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药物和配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烟火剂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单发装药量大于零点零五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作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零点零五克的爆竹,使用氯酸钾作爆响药剂的,其配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八点六。
(二)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化钾,也不得使用赤磷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
(三)严禁使用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
(四)严禁使用冲击感度为四十厘米/五公斤,爆炸率大于百分之六十的配方和摩擦感度压力为二公斤/平方厘米,摆角80°、爆炸率大于百分之六十的配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第十一条 严禁企业将制药、配药、上药、搓引、切引等危险工序扩散到厂外点或户加工。个体、联户只准从事卷纸筒等无药工序的生产。第十二条 严禁生产拉炮、摔炮、发令纸(打火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自爆的产品以及飞行轨迹无规则的危险产品。
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产品,需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定点生产。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所需的原料,属于化学危险品的,按《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氯酸钾的花炮生产企业由县、市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报地、市公安部门批准,发给《危险品购买证》。物资部门凭“购买证”销售。第三章 烟花爆竹的贮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应分类专库贮存、专人看管、严禁火种,库室内应保持规定的贮存温度和湿度。第十五条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持有收货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征》,并有专人押运。严禁烟火剂、黑火药和其它易燃药物原料混运。
北京市非禁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非禁放区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礼花弹、民用信号弹等(以下统称烟花爆竹),均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必须按规定远离城镇、居民聚居区和风景游览区以及水利、交通、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等重要设施。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的厂房、库房等建筑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五条 建立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品种、技术规格、药物配方,报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备案。
禁止使用氯酸盐类、磷类和涪酸(没食子酸)化工原料配制烟火剂。用过氯酸盐类配制的烟火剂,其撞击、摩擦等机械感度不得高于黑色火药。
严禁制造拉炮、摔炮和砸炮。第七条 生产加工车间、加工部位均应固定工序和人员,严格控制药物存放数量。严禁混杂工序、超员生产和超量存放。每道工序均应制订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逐级设立安全员,负责监督安全制度的落实。第八条 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规定。新录用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操作。第九条 接触药物的生产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属制品;禁止使用尼龙筛底。操作人员工作时,不准穿戴化纤衣物,不准穿带钉子的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混药、拌药、筛药、压药、造粒等工序,必须实行隔离操作。第十条 烟花、礼花弹须有注册商标,爆竹外壳应印有生产单位代号、产品批号,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轻工业部颁发的烟花爆竹标准。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发给《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准出厂销售。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必须设专用库房储存,固定储存品种和安全储量,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或超量储存。
设立烟花爆竹库房,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批准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启用。
库房应设专人看管,实行保管、领发和出入库登记制度。第十二条 元旦、春节等节日销售期内,临时销售烟花爆竹的商业零售单位对所设立的临时库房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库房周围必须留有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十三条 在本市非禁放区内运输烟花爆竹,凭市陶瓷杂品公司的提货单副联专车运输,并用苫布盖严、捆牢,派专人押运。
运入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市陶瓷杂品公司持订货合同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向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运出本市的烟花爆竹,由购货单位持订货合同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向收货地县、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外贸出口的烟花爆竹,凭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外贸出口的京外生产厂家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北京集中装箱的,凭北京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合同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向集中地的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第十四条 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受理运输业务,实行专车运输,并盖严、捆牢。托运单位须派专人押送。
不准向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需要穿越禁放区的,必须事前向市公安局申请批准。第十五条 不准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载客的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公园、影剧院、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
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第五章 销售管理第十六条 本市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由市陶瓷杂品公司统一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采购和批发业务;准许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从其他渠道采购。凡从外地采购的产品,一律在商标上加印“北京市陶瓷杂品公司经销”的字样,并报市公安局备案。不得采购、销售危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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