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和()的定期监测工作。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和()的定期监测工作。
A 、涌水量变化
B 、涌水速度
C 、水质
D 、出水点位置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
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删除本条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
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全文请到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法律法规标准”下“部门规章”下“煤矿”下载。
煤矿雨季三防是什么
以上两位的回答都不准确。
我将某煤矿单位的《雨季三防文件》上传。
煤字[2009] 号
二〇〇九年雨季“三防”工作实施与考核
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 安字〔2009〕 号《关于做好二00九年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保证矿井安全度汛,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我矿雨季“三防”工作具体实施与考核管理办法。
一、实施意见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思想,进一步提高雨季“三防”工作的认识,立足防大汛、抗大洪,认真抓好雨季防洪物资的储备和防洪工程项目的落实,确保重点工程项目按期完成。
2、加强雨季期间矿井地表水系、塌陷、斑裂、积水区和周边环境及输电线路的巡查、排查,特别是雨中、雨后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加强汛期矿井涌水量观测、各类防水设施和防水煤柱的排查,搞好疏水与排水系统检修维护,责任落实到人,并纳入调度管理。对水害隐患威胁的地点,要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组织生产,确保矿井安全度汛。
4、建立水患定期排查制度。加强对井下防水设施及生产区积水的管理工作,要责任到人。由总工程师负责,立即组织一次全方位的水情水害专项排查,排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员、定措施、定标准限期整改;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井上、井下全面水患排查,并严格落实治理责任制,确保项目、工程量、资金、施工人员、竣(完)工时间“五落实”。对重大水害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要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5、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由总工程师负责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及预案,预案应包括指挥调度、供电负荷控制及送电程序、水泵开启顺序、各水平泵房配合及排水管路和泵的匹配、配水闸门关闭次序、撤离路线、灾害辨识、事故救援等内容,坚决做到大雨不淹井,暴雨不伤人。受水害威胁重点监控采区要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雨季受水威胁严重的区域要严禁生产或有人员进入。
6、进一步加强相邻地方煤矿的调查工作。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对相邻地方煤矿采掘动态、开采上下限、老空积水情况以及有无超层越界、破坏各类防水煤(岩)柱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对本矿有无水害威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调查人员要携带调查表,实行现场签字制度,本着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按规定进行调查。因调查人员调查不负责任而未能及时发现超层越界或破坏隔离煤(岩)柱等问题,造成安全隐患的,要追究调查人员及有关人员责任。
7、由总工程师负责制定包括相邻矿井联防群治、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等应急处置措施。要对防水预案组织学习,成立防洪队伍,并在6月10日前进行一次救灾演练。
8、根据矿井实际做好雨季机电安全工作,对矿区供电系统、排水系统、通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配备充足的备品配件。矿井主排水系统联合试运转务必5月30日前完成,确保处于完好状态。由机电矿长负责。
9、对所管辖6KV、35KV线路逐一排查,对存在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问题配合春季线路清扫进行处理,特别是对线路安全通道内的树木、建筑等障碍,要进行彻底清除,确保矿井电源线路、地面降压站及其它一类负荷的可靠供电。
10、按时完成水仓的清挖工作,对排水沟要及时清理疏通,防水闸门等防治水设施要进行检查维护,雨季期间-300、-530水平必须空出一个水仓,作为缓冲备用。由掘进矿长、机电矿长负责。
11、地面建筑物、变配电所、供电线路、井架等设施的防雷装置必须进行检查试验,做到齐全有效;主变压器、主电缆等要按照规定做好预防性试验、整定校验,保证灵敏可靠。由机电矿长负责。
12、泵房、变电所等重要场所要配齐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时报告和反馈有关情况。
13、严格落实灾害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当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领导、专业领导、科室正副科长(主任),机电科、调度室、地测科、工农办、公安科等单位全部人员必须在岗在位,并启动《灾害天气停产撤人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产撤人。否则每出现一次空岗罚款100元,影响防洪抗灾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4、设立大汶河水文观测站,掌握河流流量、水位等水文情况,明确专人负责向水利部门了解水库泄洪信息,及时观测河流水位变化情况,以便在水库泄洪和河流水位异常时提前采取相应措施。暴雨期间安排专人巡查沿河河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5、对集团公司重点的工程项目和各主要水平水仓清挖项目必须保证5月30日前完成,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首先由矿进行自检,集团公司逐项进行检查和验收。确定不需要清挖的主水平水仓要排水后,安排专人检查积淤及水仓变形情况,并进行签字验收。对列入矿重点的工程项目,经矿分管领导组织逐项验收签字后,保存资料备查。雨季“三防”一般工程项目,由矿组织验收,保存资料,以备集团公司进行抽查。
16、雨季前要完善“三条线”建设,对压风管路、防尘管路、通讯线路进行进行清查、检修。
17、雨季“三防”值班自6月10日起至9月30日止,期间“三防”办公室24小时有人值班,及时调度协调有关事宜,并做好记录,领导小组和防洪抢险人员轮流值班,严格落实雨季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雨季“三防”工作的领导,矿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
三、管理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对雨季“三防”工作全面负责,要及时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重点项目和整体规划按期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分析排查有关矿井雨季“三防”的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进行整治。责任人:地测科科长、安全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
2、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量、完成时间、落实责任人和监督考核人。责任人:机电科科长、地测科科长、机电矿长。
3、组织雨季“三防”工程施工,保证按时完成。责任人:各专业分管领导。
4、确保雨季“三防”所需的设备、材料及各种物资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对矿井雨季“三防”工作及时调度,安排防洪值班,抢险队伍到位,确保矿井安全度汛。责任人:物业部部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矿长、生产矿长。
5、确保矿井主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正常运转,水仓、吸水井清挖及水泵联合试运转按期完成。责任人:巷修工区区长、运转工区区长、矿煤物业站站长、机电矿长。
6、搞好矿井水害隐患的排查与监督,完成雨季防治水工程,搞好雨季期间的水情预报和矿井防治水预案的编制落实。责任人:地测科科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总工程师。
7、做好防避雷设施检查与维护,保证矿井供电安全。责任人:机电科科长、机电矿长。
8、加强重点工程项目调度管理,严格雨季“三防”值班考核,做好雨季期间的抢险救灾调度工作。责任人:调度室主任、总工程师、生产矿长。
煤矿探放水规定
矿井探放水制度内容如下:
一、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在有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工作,都要坚持超前钻探。
二、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或掘进新工作面时,必须提前论证是否需要进行探放水,对需要进行探放水的要进行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并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对发现的新问题重新制定措施,并经全体审批人员重新审核,方可执行。
四、探放水前,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迅速按避灾路线撤出。
五、探水设备在进行探放水时,必须进行检修,以确保其完好。所有必要的设备必须准备齐全。
六、瓦检人员在开始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检查该处的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进行作业。并在探放水时随时进行检查。
七、探放水时,所有可能受水害危胁的人员必须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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