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标准等级为I级的通信局站是()。
防洪标准等级为I级的通信局站是()。
A 、移动基站
B 、宽带接入站
C 、微波通信站
D 、卫星地球站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防洪等级分为几个等级
防洪等级分为1级应急响应、2级应急响应、3级应急响应、4级应急响应。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等,是1级应急响应。防洪战略:自1949年中国防洪开始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20世纪50年代集中力量进行江河堤防的培修加固,制订了主要江河的综合利用规划,特别是主要江河的平原区防洪规划。堤防工程从1949年的4.2万km发展到1985年全国共兴建培修堤防17万km。疏浚整治了各级河道,开辟了淮河、海河新的排洪河道,兴建了荆江分洪工程、东平湖分洪工程等大江大河的分洪工程,修建了官厅水库、三门峡水利枢纽、丹江口水利枢纽、柘溪水电站等具有较大防洪作用的水利枢纽工程,黄河下游、长江中下游、淮河、海河等河流的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系统初步形成,对防御普通洪水、保证重点地区和城市的防洪安全有着重大的作用。战胜了长江1954年大洪水、黄河1958年大洪水,取得了黄河伏秋大汛40年没有决口的卓越业绩。但目前主要江河的防洪标准还比较低,许多江河一般只可防御10~20年一遇洪水。现正在继续进行防洪工程和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设,以逐步提高完善各主要江河上的防洪系统。
水危害等级
城市应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
防洪标准按表2.0.1的规定确定.
2.0.2 城市可以分为几部分单独进行防护的,各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洪
水危害程度和防护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按表2.0.1的规定分别确定.
表 2.0.1 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 要 性 非农业人口(万人)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别重要的城市 ≥150 ≥200
Ⅱ 重 要 的 城 市 150~50 200~100
Ⅲ 中 等 城 市 50~20 100~50
Ⅳ 一 般 城 镇 ≤20 50~20
2.0.3 位于山丘区的城市,当城区分布高程相差较大时,应分析不同量级洪水可能淹没的
范围,并根据淹没区非农业人口和损失的大小,按表2.0.1的规定确定其防洪标准.
2.0.4 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
其防洪标准可取表2.0.1规定中的较高者.
2.0.5 位于滨海地区中等及以上城市,当按表2.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
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3 乡 村
3.0.1 以乡村为主的防护区(简称乡村防护区),应根据其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等级,
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3.0.1的规定确定.
3.0.2 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
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3.0.3 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表 3.0.1 乡村防护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防护区人口(万人) 防护区耕地面积(万亩)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150 ≥130 100~50
Ⅱ 150~50 300~100 50~30
Ⅲ 50~20 100~30 30~20
Ⅳ ≤20 ≤30 20~10
4 工 矿 企 业
4.0.1 冶金,煤炭,石油,化工,林业,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业等工矿企业,应
根据其规模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4.0.1的规定确定.
4.0.2 滨海的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表4.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
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4.0.3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的,其
防洪标准可取表4.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等.
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的,其防洪标准可按表4.0.1
规定的下限确定.
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表4.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进行校核,
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表 4.0.1 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工矿企业规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 大 型 200~100
Ⅱ 大 型 100~50
Ⅲ 中 型 50~20
Ⅳ 小 型 20~10
注:1.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2.如辅助厂区(或车间)和生活区单独进行防护的,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4.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引起爆炸或会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
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4.0.4.1 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其规模应提高两等后,按表4.0.1的规定确定其防
洪标准.
4.0.4.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表4.0.1中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
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4.0.4.3 对于核工业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
的防洪标准.对于核污染危害严重的,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校核.
4.0.5 工矿企业的尾矿坝或尾矿库,应根据库容或坝高的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的防
洪标准按表4.0.5的规定确定.
4.0.6 当尾矿坝或尾矿库一旦失事,对下游的城镇,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设施会造成严
重危害,或有害物质会大量扩散的,应按表4.0.5的规定确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或二等.
对于特别重要的尾矿坝或尾矿库,除采用表4.0.5中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
门的防护措施.
表 4.0.5 尾矿坝或尾矿库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工 程 规 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库容(108m3) 坝 高(m) 设 计 校 核
Ⅰ 具备提高等级条件的Ⅱ,Ⅲ等工程 2000~1000
Ⅱ ≥1 ≥100 200~100 1000~500
Ⅲ 1~0.10 100~60 100~50 500~200
Ⅳ 0.10~0.01 60~30 50~30 200~100
Ⅴ ≤0.01 ≤30 30~20 100~50
等 级
5 交 通 运 输 设 施
5.1 铁 路
5.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程度或运输能力分为三个
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1.1的规定,并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洪和蓄,滞洪的
要求确定. 表 5.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运输能力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等 级 重要程度 (104t/年) 设 计 校 核
路基 涵洞 桥梁 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
重要的大桥和特大桥
Ⅰ 骨干铁路和准高速铁路 ≥1500 100 50 100 300
Ⅱ 次要骨干铁路和联络铁路1500~750 100 50 100 300
Ⅲ 地区(包括地方)铁路 ≤750 50 50 50 100
注: 1.运输能力为重车方向的运量.
2.每对旅客列车上下行各按每年70×104t折算.
3.经过蓄,滞洪区的铁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1.2 工矿企业专用标准轨距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工矿企业的防洪要求确定.
5.2 公 路
5.2.1 汽车专用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交通量分为高速,Ⅰ,Ⅱ
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2.1的规定确定.
5.2.2 一般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交通量分为Ⅱ~Ⅳ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2.2的规定确定.
5.3 航 运
5.3.1 江河港口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所在城镇的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
级,各等级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按表5.3.1的规定确定.
5.3.2 当港区陆域的防洪工程是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应与该城镇的防
洪标准相适应.
5.3.3 天然,渠化河流和人工运河上的船闸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等级和所在河流以及船
闸在枢纽建筑物中的地位,按表5.3.3的规定确定.
5.3.4 海港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港口的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
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按表5.3.4的规定确定.
5.3.5 当按表5.3.4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
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有掩护的Ⅲ等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
可按50年一遇的高潮位进行校核.
表 5.2.1 汽车专用公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 要 性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路基 特大桥 大,中桥 小桥 涵洞及小型
排水构筑物
高 速 政治,经济意义特别重要的,专供汽车分
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100 300 100 100 100
Ⅰ 连接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 100 300 100 100 100
矿区,港口,机场等地,专供汽车分道行驶,
并部分控制出入的公路
Ⅱ 连接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
港口,机场等地,专供汽车行驶的公路 50 100 50 50 50
注:经过蓄,滞洪区的公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表 5.2.2 一般公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等 级 重 要 性
路基 特大桥 大,中桥 小桥 涵洞及小型
排水构筑物
Ⅱ 连接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
港口,机场等地的公路 50 100 100 50 50
Ⅲ 沟通县城以上等地的公路 25 100 50 25 25
Ⅳ 沟通县,乡(镇),村等地的公路 100 50 25
注:1.Ⅳ级公路的路基,涵洞及小型排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2.经过蓄,滞洪区的公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表 5.3.1 江河港口主要港区陆域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河网,平原河流 山区河流
Ⅰ 直辖市,省会,首府和重要的城市的主要港区陆域,受 100~50 50~20
淹后损失巨大
Ⅱ 中等城市的主要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大 50~20 20~10
Ⅲ 一般城镇的主要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小 20~10 10~5
表 5.3.3 船闸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Ⅰ Ⅱ Ⅲ,Ⅳ Ⅴ,Ⅵ,Ⅶ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100~50 50~20 20~10 10~5
表 5.3.4 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重要的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巨大 200~100
Ⅱ 中等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大 100~50
Ⅲ 一般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小 50~20
注:海港的安全主要是防潮水,为统一起见,本标准将防潮标准统称防洪标准.
5.4 民 用 机 场
5.4.1 民用机场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4.1的规定确
定.
表 5.4.1 民用机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 要 程 度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别重要的国际机场 200~100
Ⅱ 重要的国内干线机场及一般的国际机场 100~50
Ⅲ 一般的国内支线机场 50~20
5.4.2 当跑道和机场的重要设施可分开单独防护时,跑道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5.5 管 道 工 程
5.5.1 跨越水域(江河,湖泊)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应根据其工程规模分为三
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5.1的规定和所跨越水域的防洪要求确定.
5.5.2 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城(江河,湖泊)底部穿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
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
表 5.5.1 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工 程 规 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大 型 100
Ⅱ 中 型 50
Ⅲ 小 型 20
注:经过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6 木材水运工程
5.6.1 木材水运工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工程类别和工程规模分为二个或三个
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6.1的规定确定.
表 5.6.1 木材水运工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工程类别 等 级 工 程 规 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设 计 校 核
Ⅰ >7 50 100
收漂工程 Ⅱ 设计容材量 7~2 20 50
Ⅲ (104m3) 15 50 100
木材流送闸坝 Ⅱ 坝 高 15~5 20 50
Ⅲ (m) 20 50 100
水上作业场 Ⅱ 年作业量 20~10 20 50
Ⅲ (104m3) 20 50 100
木材出河码头 Ⅱ 年出河量 20~10 20 50
Ⅲ (104m3) 5 20
Ⅱ (104m3) ≤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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