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堤防工程验收不包括( )。

堤防工程验收不包括( )。

发表时间:2024-07-22 18:59:41 来源:网友投稿

堤防工程验收不包括( )。

A 、分部工程验收

B 、阶段验收

C 、单位工程验收

D 、单元工程验收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谁知道堤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要准确的

你可以参见《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5工程验收

5.0.1 堤防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5.0.2 验收工作按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5.0.3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抽检。工程质量抽检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

5.0.4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通过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计量认证,不得与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5.0.5 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5.0.6 土料填筑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干密度和外观尺寸,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个断面。

2每个断面至少抽检2层,每层不少于3点,且不得在堤防顶层取样。

3 每个单位工程抽检样本点总数不得少于20个。

5.0.7 干(浆)砌石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厚度、密实程度和平整度,必要时应拍摄图像资料,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点。

5.0.8 混凝土预制块砌筑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预制块厚度、平整度和缝宽,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组,每组3点。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一组。

5.0.9 垫层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垫层厚度及垫层铺设情况,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捡3点。

5.0.10 堤脚防护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断面复核,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个断面。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个断面。

5.0.11 混凝土防洪墙和护坡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混凝土强度,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抽检一组,每组3点。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一组。

5.0.12 堤身截渗、堤基处理及其他工程,工程质量抽检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5.0.13 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进行验收。处理完毕后由项目法人提交处理报告连同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

5.0.14 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抽检,抽检内容和方法由验收委员会确定。

堤防工程的专项验收服务有哪些

第一篇:堤防工程验收

5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为规范堤防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简称“合同文件”)、堤防工程设计文件、SL 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和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文)编制本实施细则。

二、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工作。

三、组织

堤防工程验收是指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对于其它阶段的验收工作,项目监理机构作为参加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履行监理合同中赋予的职责。

四、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和进行堤防工程验收工作,其职责如下:

(1)协助项目法人制定验收计划、安排验收工作。

(2)组织编写、审定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规划及监理制度的建立、组织机构的设置、检测采用的方法和主要设备等。

3)监理过程的“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情况。

4)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及分析评价意见。

5)对工程量计量及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6)经验与建议。

7)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8)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3)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意见。

(4)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验收资料整理工作。

(5)按时完成监理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

(6)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五、验收工程程序

1.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自评后,监理人员在复核施工记录的基础上,依据旁站或巡视的检(抽)查数据和SL 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时,监理人员要令其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

(1)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时,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成立验收工作组,由建议、监理、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应有相应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人员相对固定,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见 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3)分部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规划、监理过程、监理效果、经验与建议、监理工作大事记等)。

2)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3)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签证》草稿。

4)资料整理应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整理质量。

(4)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和备查资料(见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附录F)的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派出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对验收组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中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签署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3.阶段验收

(1)当年度工程完工或部分完工,工程汛期投入运行前,监理机构应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2)阶段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检查验收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并对其投入运行作出验收结论。

(3)进行阶段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2)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或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4)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阶段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阶段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4.单位工程验收

(1)所有分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或在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2)对需要进行外观质量评定的单位工程,按照堤防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和质量监督站制定的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参加对外部尺寸、观感质量进行评定。

(3)单位工程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2)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分部工程验收全部资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和监理过程中的有关与设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的文件资料等)。

(4)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6)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受验收委员会委托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评价。

(7)单位工程监理资料验收后,移交给项目法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5.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2)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技术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3)初步验收以单位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初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5.4.3条的要求准备文件和资料。报告和资料的内容还应包括:工程质量的检查鉴定意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和已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运动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尾工情况和清单;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建议;工程档案资料准备检查情况等。

(4)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初步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6)列席竣工验收会并接受验收委员会的检查验收。

(7)受项目法人委托,督促施工单位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

6.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

应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文)和监理合同有关规定。

第二篇:堤防管理制度

堤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堤防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目标,促进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面发展,依照省水利厅制定的《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龙游县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堤防管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段负责河道堤防管护人员,实行绩效与人员工资及管养费用直接挂钩。促进管理工作常抓不懈。

第四条 县河道堤防管理所是承担堤防管理任务的主体,对工作人员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各河段工作。

第二章 堤防日常管理

第五条 堤面长期保持平坦、无坑槽,无明显的波状起伏,雨后无积水,做到晴雨天都一样,有无检查都一样,车速行驶50-60公里/小时无明显颠簸。

第六条 堤身、平台无高杆植物和杂草。要求每次杂草清除率达到100%,益草化率达到90%以上。

第七条 堤面、堤身、平台做到无杂物、牛粪等垃圾堆放。

第八条 堤肩与堤脚完整美观,做到无坑槽、无缺损、无吊坎。

第九条 堤身、平台不允许新增上下坡路。坚决封堵车流量不大的坡道,有计划地对翻堤马路进行整治,做到马路平整、无车槽、无切堤筑路现象。经上级审批同意修筑的上下坡路,要求用土帮堤筑路并高标准硬化。

第十条 堤身、平台、禁脚范围内无牛坑、无雨流沟缺。

第十一条 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无违章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草晒粮、搭蓬、堆放物料和垃圾、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违章种植以及从事其它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划界确权工作,有计划地启动堤防护堤地的土权、林权、管理权“三权”回收工作,“三权”回收率达95%以上。

第三章 林木管理

第十二条 彻底消除内外禁脚空白段块,宜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达95%以上,要有计划积极上报分局,改造“小、乱、稀”和低产林堤段。

第十三条 严格把好选苗关、泡苗关、栽植关。选苗要选胸径2.5cm以上,苗高4米以上,无虫害的优质苗泡苗浸水深度达1/3以上,浸泡时间一周左右合理密植,翻耕松土,场地清理平整(含挖老树蔸)之后,采用钎插造林,栽植规格一般按行距4米、株距3米,深度0.8米按灌一瓢水、填一锹土的方法进行培蔸紧杠用石灰按高1米刷白进行防虫,新植幼树要横成排,纵成行,斜成线,苗齐苗壮,三沟相通,田间无杂草,定专人管理,确保成活率达到90%。

第十四条 五年以内的林地林间翻耕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林地内无高杆杂草。适时进行林木柯枝整形和防治病虫害,提高主材率、优材率。柯枝整形保留树冠的2/3。

第十五条 要做好更新砍伐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法处理被盗林木和损坏幼树的行为,成树被盗查处率达到100%,杜绝烧树毁树现象。对监守自盗或私伐林木的管理段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防洪保安与工程设施及河道护工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防洪安全,要求各管护人员定期对所辖堤段的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进行徒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提防管理所并协助处理。管护人员日巡一次,县每月检查一次,同时认真做好徒步检查记载。

第十七条 防洪责任制措施落实,坚持每月工作22天,休息日有专人值班。防汛物资器材按规定地点堆放整齐、有专人管理,且帐物相符,保管妥善。管理段用房、哨棚和防汛设施无盗损。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设施(如水尺、公里碑、百米桩、分界牌、险工险段牌、工程简介牌)齐全美观,无损坏拦车卡有醒目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护坡、护岸等河道防护工程无缺损、无坍塌、无松动等险情穿堤建筑物无险情发生。各管护人员必须坚持日常检查,如有上述情况及时上报县河道堤防管理所并配合处理。

第二十条 督促沿堤涵闸管理单位加强对穿堤建筑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养护良好、运转灵活混凝土无老化、破损现象堤身与建筑物联结可靠,结合部无隐患、无渗漏现象。

第二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水法规,用法律法规来维护河道堤防工程的完整与安全,依法治水、依法行政,打击违法行为严格项目审批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任何项目建设以及采砂取土等,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审批,不越权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生物或建筑物的数量、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

第五章 内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庭院内外环境整洁明亮、美观大方,规章制度完整齐全。

第二十三条 庭院内外宜林宜草绿化率达到95%以上。

第二十四条 室内卫生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