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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属()。

发表时间:2024-07-22 19:05:23 来源:网友投稿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属()。

A 、检察性质

B 、监督性质

C 、监察性质

D 、政府性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全国大中型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考照执行。第三条 水电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第四条 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第五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各方职责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第七条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

3、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4、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

5、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6、负责向质监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

7、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

2、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

3、组织设计交底;

4、按规定负责进行施工质量监督与控制;

5、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6、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2、协助项目法人按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质量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3、按合同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

4、按有关的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

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

6、进行设计交底;

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监理单位验收前对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在监理单位验收后,对其隐瞒或虚假部分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应发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立健全权责相称的质量检测、质量管理机构;

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技术措施;

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

4、对本单位的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5、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第十二条 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合同规定的采购单位负责招标采购,选定材料、设备的供货厂家,并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监造工作对其质量负责;其他单位不干预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自主采购的权利而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

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第三条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工程安全鉴定的内容包括: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设计、施工中与工程安全有关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突破国家规程、规范的设计、施工标准以及存在的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工程安全鉴定意见。

大坝安全鉴定是工程安全鉴定的重点。第六条 水库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进行工程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的对象是大坝,宜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竣工安全鉴定的对象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水电枢纽工程,宜在竣工验收前六个月开始进行。第七条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专项的安全鉴定。

1、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质条件与原勘测结果有重大改变;

2、发生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

3、观测和检查中发现有异常情况;

4、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等自然灾害后工程出现异常迹象。第八条 专项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意见中提出的需进行处理的部位(或项目),应视处理工程的工作量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等情况,必要时对处理工程进行跟踪鉴定。第九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质监总站确认的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验收委员会未成立时报质监总站,下同)。接受委托单位(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质监总站备案。

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专家组的组成应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质监总站备案。第十条 与工程建设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可以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但人员不应超过1/3,并不得担任正副组长。质监总站可派质量巡视员参加专家组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配合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指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下同)进行的鉴定工作,准确、及时提供鉴定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建设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 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本着客观、科学的原则独立地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项目法人等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第十三条 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完成鉴定报告后,将鉴定报告提交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质监总站。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研究鉴定报告,吸取鉴定意见,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处理。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质监总站。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负责将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报告提交给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意见,验收委员会难以作出结论时,可提请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第十五条 中小型水电工程或其它工程安全条件比较清楚的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可以简化。第十六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利么

水利工程监督站属于当地水利局领导,主要工作是代表政府行使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权,参加单位工程以上级别的验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分部工程以上级别的项目划分。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xx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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