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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的第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主持。

发表时间:2024-07-22 19:06:12 来源:网友投稿

水电站的第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主持。

A、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

B、验收委员会可委托项目法人

C、项目法人

D、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法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个人可以建小型水电站吗?

这个行业很好,可以考虑投资,但是个人做可能比较难一点。

一)水能资源开发申请

1.申请方式:网站、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3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或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的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2.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为开发建设水电项目的审批依据,根据《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给予出具“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如不符合的、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规划的,必须按规定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审查通过后为方便其开展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给予办理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批复或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证。

(二)水电站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申请办理

水电站建设业主在取得水资源开发许可批复后,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综合规划或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三)取水许可办理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提交的材料:

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条件;

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③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5份;

2、取水许可审批

①取水许可申请书;

②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以及第三者的承诺书及相关文件;

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④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水电站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水电建设业主在办理好以上相关手续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并将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按规定权限到发改委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五)水电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在完成项目立项工作后,水电建设业主要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应资质单位在编制《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体现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并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含水土保持内容),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和水土保持方案,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破坏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概算。

在报批之前《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一般须由建设业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编制、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编制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经建设业主组织审查后,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六)水电站建设工程开工审批

在完成初设审批后,建设项目进入施工准备阶段,水电建设业主要抓紧做好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6、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做好相关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协调工作,并签定协调协议书。

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业主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项目开工报批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经批准列入建设投资计划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七)水电站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在完成开工报批后,进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的规定,因此在水电建设工程在实施阶段主要应监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水电站建设工程分部、阶段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验收工作属于政府管理职责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小水电工程的业主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验收工作的部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管理验收工作。业主、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科研、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为负责提供验收资料和有关报告的单位。业主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负责验收资料和报告的汇总、刊印工作。

分部、阶段验收资料关系到工程竣工验收是否通过,因此需要有效的签证材料,这些签证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1)水电站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是指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可以进行验收工作的。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①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②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③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④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⑤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2)水电站建设工程阶段验收: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重要隐蔽工程、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①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②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③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④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⑤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鉴定书通过后,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①水电站建设工程截流前验收

工程裁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截流前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②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

水电站工程蓄水前,必须进行蓄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大坝包括永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或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在蓄水前应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审查蓄水方案,检查蓄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派员参加。

水电站建设工程在未通过蓄水验收之前,决不允许擅自蓄水。

③水电站建设工程机组启动验收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拉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人运行的依据。

2、水电站建设工程其他有关项目验收:

(1)水电站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水电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

在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对于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水电站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水电站建设项目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水电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当小水电工程全部完建,经试运行能正常投入生产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工程每期完建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进行初验,初验的主要工作:①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汇报。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备,如不齐备,应限期完成;

②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初评工程质量等级(应有水利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质量的评定报告);

③对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尾工清单、完工期限和预算金额;

④初审竣工决算报告,评价工程效益;

⑤提出初验工作报告,竣工验收范围和日期的建议;

⑥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经初验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业主(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由审批项目初设文件的部门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派员参加,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要工作:①听取并审查建设、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的报告及初验小组工作报告;

②审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水利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认定意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③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审定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落实处理措施和尾工清单,并预留预算金额;

④审查竣工决算报告,评价工程效益;

⑤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小组)全体委员(成员)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允许少数委员保留不同意见,并存档备查);

⑥主持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交接签字仪式;⑦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有主持验收单位签章方能有效;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签章生效后,即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的依据;交接双方应追速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生产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求文档: 水利工程验收规程(SL233-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SL 223—19992008.03.03 2008.06.03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 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1999)进行修订。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 184—86——SL 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 次1 总 则 1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43 分部工程验收 64 单位工程验收 8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06 阶 段 验 收 126.1 一 般 规 定 12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13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4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15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15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87 专 项 验 收 208 竣 工 验 收 218.1 一 般 规 定 218.2 竣工验收自查 22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23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248.5 竣 工 验 收 25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269.1 工 程 交 接 269.2 工 程 移 交 26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27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27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9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30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32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33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4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6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39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42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43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46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49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52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检工作报告格式 53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56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58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64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66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69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72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74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77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79附录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80标准用词说明 83条文说明………………………………………………………851 总 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5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C。

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3 分部工程验收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4 单位工程验收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0.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

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还有不少内容,请写个邮箱,我发个完整的给你)

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分哪些阶段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工程验收的依据、内容和具体工作要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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