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水利工程档案验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水利工程档案验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档案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B、档案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C、档案正式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D、档案验收抽查档案总数应在200卷以上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水利工程分部验收规定你知道吗
一.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二.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三.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如下: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四.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五.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七.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 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八.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 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九.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 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十.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 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十一.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如下:
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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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归档与移交要求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对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则规定。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即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
第十八条 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附件4-1),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
(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三)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见附件4-2)。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 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1套较完整的工程档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1套);
(二)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则只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的工程档案材料;
(三)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项目产权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四)流域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负责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移交1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具体内容参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并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见附件5)。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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