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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验收过程中的争议,由()协调、裁决。

发表时间:2024-07-22 19:06:25 来源:网友投稿

水电工程验收过程中的争议,由()协调、裁决。

A 、主任委员

B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C 、外聘专家

D 、验收主持单位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验收管理,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在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 水电工程在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时应进行阶段性验收,工程整体竣工时应进行竣工验收。能独立发挥效益且不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单项工程验收,不能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时,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第四条 工程蓄水和竣工验收前,应按原电力部《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进行工程安全鉴定。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与协调工作。第六条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进行。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它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第八条 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进行。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分别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两个专项组织竣工验收。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它单位负责组织。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由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档案等方面的验收及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第十条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进行,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蓄水时间9个月前,向国家经贸委报送蓄水验收申请报告。

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蓄水验收计划安排;

(二)有关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名称;

(三)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人员名单。第二章 验收组织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下达工程蓄水验收任务,指定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确定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第十三条 工程安全鉴定和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分别提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交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报送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第十四条 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报告、工程渡汛措施计划报告、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及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

(二)检查工程及库区移民迁建、清库的进度和质量,并作出评价;

(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并批准下闸蓄水的组织措施、技术方案以及蓄水后工程安全渡汛措施;

(五)确定下闸蓄水时段和次年工程渡汛标准;

(六)提出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第十五条 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成员在有关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时,由主任委员负责协调并裁决,重要问题的裁决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在下闸蓄水前,将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第三章 工程蓄水验收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验收计划时间12个月前,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及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在工程竣工验收计划时间9个月前,向有关省级政府报送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并抄报国家经贸委。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档案等方面的验收申请,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下达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任务,指定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和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单位,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

有关省级政府负责下达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任务,指定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部门,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第十九条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送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报送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单位。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单位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报告,报国家经贸委,并抄送项目法人。

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部门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级政府,并抄送项目法人。

求文档: 水利工程验收规程(SL233-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SL 223—19992008.03.03 2008.06.03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 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1999)进行修订。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 184—86——SL 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 次1 总 则 1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43 分部工程验收 64 单位工程验收 8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06 阶 段 验 收 126.1 一 般 规 定 12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13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4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15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15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87 专 项 验 收 208 竣 工 验 收 218.1 一 般 规 定 218.2 竣工验收自查 22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23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248.5 竣 工 验 收 25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269.1 工 程 交 接 269.2 工 程 移 交 26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27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27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9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30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32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33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4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6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39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42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43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46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49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52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检工作报告格式 53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56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58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64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66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69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72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74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77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79附录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80标准用词说明 83条文说明………………………………………………………851 总 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5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C。

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3 分部工程验收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4 单位工程验收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0.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

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还有不少内容,请写个邮箱,我发个完整的给你)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199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五条 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2.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

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第六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第七条 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项目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项目纳入鉴定范围。

进行竣工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第八条 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第九条 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安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第十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第十二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第十六条 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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