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是()。
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是()。
A 、河道、湖泊岸线外侧100m范围内
B 、校核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C 、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D 、以岸线两侧第一道分水岭为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第三条 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第五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工程保护第六条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
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五十米。
2、骆马湖:迎水坡有防浪林台的,林台坡脚外十米;无防浪林台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背水坡东堤至自排河边,南堤至中运河边,西堤堤脚外四十米,北堤至顺堤河边。
3、里运河(含高水河):背水坡东、西堤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西堤临湖段有防浪林台的,林台坡脚外五十米;无防浪林台的,堤脚外湖面一百米至二百米。
4、入江水道: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
5、新沂河:背水坡南堤至沂南小河边,北堤至沂北小河边(漫水地段不得小于三十米);无沂南、沂北小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6、苏北灌溉总渠:背水坡北堤有排水渠的,至排水渠边;无排水渠的,堤脚外三十米。南堤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无顺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7、中运河、新沭河、总沭河、沂河、邳苍分洪道、不牢河、徐洪河、怀洪新河、望虞河、太浦河: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8、微山湖:迎水坡和背水坡堤脚外各六十米。
9、淮沭河: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
10、二河:东堤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无顺堤河的,堤脚外五十米。
11、长江: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十米至十五米。
12、太湖:迎水坡堤脚外二十米。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十米至十五米。
13、通榆河: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水沟外沟口。
14、海堤:迎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第二道海堤堤脚外二十米至一百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处于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堤的管理范围,堤脚外不得少于五米。
(三)大中型涵闸、水库、灌区的管理范围:
1、大型涵闸、抽水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米;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
中型涵闸、抽水站、水电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
水利枢纽工程内分别由水利部门和其他部门管理的各类建筑物,凡各自的管理范围已经划分明确的,不再变动;未经划分明确的,在不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需要,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划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工程在批准设计时,应同时明确规定管理范围。
2、大中型水库: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大坝两端的山头、岗地,可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
3、十万亩以上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三米至五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一米至三米。
(四)其他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以及前二、三项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幅度的具体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清洁的水域市容环境,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水库、水塘、水渠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三条 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和水域生活垃圾的清捞、收集、运输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海事、港务、公安、航道、林业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域环境卫生保洁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等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内容。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逐步扩大城乡水域的保洁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保洁范围等水域保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鼓励公众参与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单位和个人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查处严重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户外广告应当安排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的内容。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二条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有使用人的河道、河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岸线,由使用人负责;
(二)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管理人负责,没有经营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
(三)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由经营管理人负责,没有经营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无法确定经营管理人和产权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域,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各自责任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划定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落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具体负责人并书面报送划定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御、减轻洪水灾害,加强防洪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防洪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建设、交通、市政、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的分工,负责有关防汛抗洪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全市防汛抗洪必须严格按照武汉市防洪预案执行。防汛抗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五条 全市防汛工作按以下水位级别进行部署:
(一)武汉关水位超过设防水位,但尚未达到警戒水位期间,市、区防汛的具体工作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武汉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三)武汉关水位临近保证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进入全面紧急状态,实行紧急总动员。第六条 防汛期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应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库,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负责做好排涝、调蓄、治理、防护等防洪工作。第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行洪区、滩地、堤身、堤防禁脚地、堤防工程留用地、地下工程控制范围,并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堤身包括前堤脚至后堤脚。土堤堤身为迎水面的防浪台坡脚至背水面压浸台坡脚(未达到规划设计断面的堤坡为规划设计断面压浸台坡脚);防水墙的堤身为迎水面防浪平台的挡土墙墙脚至背水面后戗台挡土墙墙脚(未达到规划设计断面堤段为规划设计断面);
(二)堤防禁脚地为前堤脚五十至一百米,后堤脚五十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靠近堤身的规划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为禁脚地外延二百米;
(四)地下工程控制范围为前堤脚一百米,后堤脚五百米。
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堤防和水库大坝禁脚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核定并登记。第九条 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起防洪作用的自然高地及原有防洪围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核定,作出明确标识,予以公告。
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自然高地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防洪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防洪要求必须修建替代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修建。第十一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符合防洪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港区范围内的,还须征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对本规定施行前利用河道、湖泊滩地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防汛指挥机构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清理,对妨碍行洪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对严重影响防洪,又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单位使用的河道、湖泊滩地不得自行转让、租借或者改变用途;限期使用的,应当按期退出。第十二条 除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等公益性采砂外,长江、汉江本市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
禁止擅自在河道采砂。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
禁止在市人民政府不允许堆放黄砂等物料的河道、湖泊滩地堆放黄砂等物料;在其他河道、湖泊滩地堆放黄砂等物料的,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位置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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