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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中划定。

发表时间:2024-07-22 19:07:36 来源:网友投稿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中划定。

A 、区域规划

B 、水资源综合规划

C 、防洪规划

D 、流域规划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泄洪区如何划分? 河道边上什么范围内属于泄洪区

每当有洪水来临的时候,为了保障了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就会把洪水引导到地势低洼和人烟稀少的地区,减少财产损失,这些地势低洼和人烟稀少的地方就成为泄洪区。

而被划分为泄洪区的地方,人口密度小可以完成迅速转移将损失降低到最小,一般在泄洪前会把泄洪消息下发到泄洪区内进行资产和人员的转移。

属河流流域规划的一部分,一般需先独立进行,再与其他专业水利规划结合。进行防洪规划时,首先要对所在河流或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洪水与历史洪灾等进行勘察、调研,获取必要的资料,据以拟定比较方案。

包括主要防洪工程措施的规模,再结合综合规划,通过比较或优选,编制河流防洪、城市防洪、海岸防洪等规划。

并选定主体防洪工程(如堤、河道整治、分洪工程、水库等)和防洪非工程措施(如洪水预报警报系统、洪泛区管理、行洪道清障、洪水保险、防洪调度、超标准洪水紧急措施等)的规模。

在我国国家为每条河流和湖泊都设定了泄洪区,在有洪水威胁时,国家会向泄洪区泄洪,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国家规定泄洪区不可以开发为住宅工厂等一切建筑。非法建筑政府不给保障,但可以开发为农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

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第三十二条 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

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泄洪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防洪区分为哪三个区

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等区域,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会淹及的地区。

每年雨季的时候,是洪水多发的季节,为了防止洪水对河流沿岸环境的破坏,经常把防洪区分为几个区,那么防洪区分为哪三个区呢?下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吧。

详细内容01

洪泛区是指江河沿岸、湖周、滨海易受洪水淹没的地区。也是洪水泛滥所形成的冲积平原,又称洪泛平原。世界各大江河中下游一般都有宽广的洪泛区。在中国、日本洪泛平原面积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0%,居住人口占全国半数以上。匈牙利洪泛区占国土面积25%,有80%的村镇、城市,50%的铁路、公路都在该区内。

02

蓄滞洪区主要是指河堤外洪水临时贮存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其中多数历史上就是江河洪水淹没和蓄洪的场所。蓄滞洪区包括行洪区、分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03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防洪是指外部水灾的防治,规划利用防洪保护区的概念进行防洪控制管理。防洪保护区是一个由堤坝,水工建筑物,自然山丘或填高陆地围合的封闭区域。

04

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田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05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必须符合防洪标准,避开洪水流路。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水文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防洪工作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蓄泄结合、顾全大局、确保重点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蓄、充分利用雨水资源。第五条 防洪排水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同蓄水防旱和改善生态环境统筹兼顾,与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同步实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七条 河流防洪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当地的区域综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第八条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北运河、潮白河、蓟运河等跨省,直辖市河系的防洪规划,依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编制、批准;

(二)滦河、子牙河、黑龙港河等河系和防潮海堤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跨设区市的河流和省管理的河道、淀泊的防洪规划,由河系管理机构组织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跨县(市、区)河流的防洪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 滦河、子牙新河入海口的整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效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河系管理机构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河流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 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属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河流的,必须先征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河流的,必须先征得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能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现已建在规划保留区内的厂房、仓库等与防洪无关的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产权单位限期迁出。第十二条 在河道、淀泊上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未附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该项目的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第十三条 根据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有关征收、征用手续。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按照批准的防洪规划制定各类防洪工程和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设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资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水的河段和病险水库、闸坝等工程设施,应当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加固或者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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