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坚持( )的方针。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 )的方针。
A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
C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治理
D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管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铁路行车安全生产指导方针是
铁路行车安全生产指导方针是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是铁路行车安全生产指导方针。
河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筹、企业负责、社会参与、路地协作、公平合理、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和未封闭区域铁路用地红线内的铁路安全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铁路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第五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和未封闭区域铁路用地红线外的铁路安全保障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铁路安全管控长效机制。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第二章 铁路建设安全第七条 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编制铁路发展规划以及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充分考虑为保障铁路安全进行的征收土地、设置防护设施、限制他人权利行使以及其他需要补偿的情形。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建设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林作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与沿线城镇国土空间规划、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考虑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未来有关规划的实施对铁路安全的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当兼顾道路、航道、河道、水利工程和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索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新建、改建铁路需要与道路、航道、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并优先选择铁路上跨方案。第十条 铁路建设、施工、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对铁路进行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应急处置,需要经过乡村公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拦路、设卡、收取费用。因铁路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应急处置对乡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铁路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应急处置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征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补偿。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工期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施工完成后,施工便道和临时建设用地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保留的施工便道,由建设单位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第三章 铁路线路及运营安全第十三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市和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和维护管理,加强公路跨越或者穿越铁路施工管理,配合铁路运输企业解决公路铁路并行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铁路沿线供热、燃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铁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铁路沿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好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铁路沿线两侧树木安全隐患排查,依法制止和查处铁路沿线违法占地、采矿行为以及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组织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铁路沿线农用薄膜、塑料大棚、反光膜、防虫防鸟网等农业种植、养殖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依法组织做好铁路沿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铁路沿线两侧防尘网的巡查、管理和维护。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铁路沿线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铁路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电力等设施的检查维护,简化工作流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铁路设施和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有关部门的铁路安全管理协调合作,及时通报铁路安全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第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明确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划定责任区域,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护路联防组织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治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第十一条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承担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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