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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管制服务由()来完成。

发表时间:2024-07-22 19:13:47 来源:网友投稿

机场管制服务由()来完成。

A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B 、塔台管制室

C 、进近管制室

D 、区域管制室(区域管制中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其中机场内的什么管制员主要负责指挥飞机起飞和降落

其中机场内的机场管制员主要负责指挥飞机起飞和降落。

机场管制员是主要负责塔台的机场管制席、地面管制席、放行许可发布席、通报协调席、主任席、军方协调席。机场管制员是管制员的其中一种。

塔台是一个360度的空间,席位是圆形分布,针对跑道布局,指挥跑道的席位必须要对着跑道。机场管制员主要是目视观察,看外面跑道上的活动,看自己发的指令,飞机是不是按照这个指令来执行。

机场管制席负责为机场管制地带内活动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地面管制席负责对除跑道外的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车辆、人员实施管制。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和高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依据。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活动的外国航空器飞行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第四条 空中交通管理的目的是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顺畅。空中交通管理包括空中交通服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第五条 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目的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动。

飞行情报服务的目的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

告警服务的目的是向有关组织发出需要搜寻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组织或者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包括机场管制服务、进近管制服务和区域管制服务。

机场管制服务是向在机场机动区内运行的航空器以及在机场附近飞行且接受进近和区域管制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进近管制服务是向进场或者离场飞行阶段接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区域管制服务是向接受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第七条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是在空中交通流量接近或者达到空中交通管制可用能力时,适时地进行调整,保证空中交通最佳地流入或者通过相应区域,提高机场、空域可用容量的利用率。第八条 空域管理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逐步改善空域环境,优化空域结构,尽可能满足空域用户使用空域的需求。第九条 航空器在管制区域内的空中交通活动应当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遵守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的指令和许可。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履行职责,对危及或者影响空中交通安全的行为,可以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保障航空器的安全。第十条 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的,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在起降点飞行的组织指挥,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第十一条 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与飞行管制部门和其他航空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空中交通安全。第十二条 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遵循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协调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第十三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空中交通管理水平。对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十四条 空中交通服务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提供。管制单位应当为下列航空器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一)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管制地带内的所有仪表飞行规则的飞行;

(二)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管制地带内的所有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

(三)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

(四)机场交通。第十五条 为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管制单位应当:

(一)获取航空器飞行计划和有关变化的情况,以及航空器飞行动态;

(二)根据掌握的信息,确定航空器位置及其相对关系;

(三)发布空中交通管制许可与指令,提供飞行情报,防止受管制的航空器相撞,维持空中交通秩序,加速空中交通流量;

(四)当航空器可能与其他管制单位管制下的航空器发生冲突时,或者在将航空器移交给其他管制单位之前,应当向该管制单位进行必要的通报协调。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的第三章 空中交通服务区域

第十七条 空中交通服务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以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动。

飞行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高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

告警服务的任务是向有关机构发出需要搜寻与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机构或者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

第十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包括机场管制服务、进近管制服务和区域管制服务。

(一)机场管制服务是指为防止航空器相撞以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并加速有秩序的空中飞行活动,向在机场附近飞行,接受进近管制服务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二)进近管制服务是指为防止航空器相撞,加速并维持有秩序的空中飞行活动,向进场或者离场飞行阶段接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三)区域管制服务是指为防止航空器相撞,维持并加速有秩序的空中飞行活动,向接受进近和机场管制服务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十九条 确定某区域或者机场是否需要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时,应当依据以下因素:

(一)所涉及的空中飞行活动的类型和复杂性;

(二)空中交通的密度;

(三)气象条件;

(四)其他可能因素,包括地理条件等。

确定某区域或者机场是否需要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时,不得考虑在该区域或者机场运行的航空器是否装备机载防撞系统。

第二十条 确定需要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后,应当根据所需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类型设立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区域。空中交通服务区域包括飞行情报区、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航路和航线。

第二十一条 确定需要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应当设立飞行情报区和搜寻援救区。

第二十二条 确定需要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区域,应当根据所需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类型,设立相应的管制区。

进近管制空域可以包含在高空、中低空管制区或者机场塔台管制区内,但是在进近管制空域内的空中交通密度大,且飞行复杂的情形下,应当设立终端管制区或者进近管制区。

第二十三条 根据执行飞行任务的性质和条件,航路划分为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地面导航设备的有效范围以及空中交通管制情况,可以按照规定在某些空域内建立区域导航航路。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允许使用时间的限制,航线划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连接机场或者跑道至可以开始航线飞行的某点之间的航段为离场航线;连接航路或者航线上一点与靠近机场的一点,且可以从航线飞行阶段转为进近飞行阶段的航段为进场航线。进场航线和离场航线可以合称为进离场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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