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的原则不包括( )。
进行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的原则不包括( )。
A、系统性原则
B、实用性原则
C、可操作性原则
D、综合性原则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是评估原则。评估的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实用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故此题答案选D。
建筑火灾风险评估的内容不包括
建筑火灾风险评估的内容不包括:分析建筑内存在的火灾危险源,合理划分评估单元,建立全面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内容包括:分析建筑内可能存在的火灾危险源,合理划分评估单元,建立全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单元进行定性及定量分级,并结合专家意见建立权重系统。对建筑的火灾风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提出合理可行的消防安全对策及规划建议。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新的标准中将火灾定义为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火是具备双重性格的“神”。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但是有时它是人类的朋友,有时是人类的敌人。失去控制的火,就会给人类造成灾难。
评估流程:
1、信息采集:建筑的地理位置、使用功能、消防设施、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消防规章制度。
2、风险识别:影响火灾发生因素、影响火灾后果因素、措施有效分析。
3、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一般分为二层或三层,每个层次的单元根据需要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因素,再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火灾危害等方面分析各因素的火灾危险度。
4、风险的分析与计算。选择合理评估方法确定风险概率,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确定各风险因素的风险等级。
5、风险等级的判断。得出建筑是否安全,安全性处于哪个层次。
6、风险控制的措施:包括风险规避、风险减少、风险转移。
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试大纲:消防安全
【导读】相信各位备考一级消防工程师的考生已经投入到了紧张的复习备考当中,而考试大纲可以说是我们复习备考的基准,是我们考试复习的依据。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试大纲:消防安全评估方法与技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考试目的
考查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消防安全技术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 消防安全评估方法与技术
1.区域火灾风险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运用区域消防安全评估技术与方法,辨识和分析影响区域消防安全的因素,确认区域火灾风险等级,组织制定控制区域火灾风险的策略。
2.建筑火灾风险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技术与方法,辨识和分析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因素,确认建筑火灾风险等级,组织制定控制建筑火灾风险的策略。
3.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运用性能化防火设计技术,确认性能化防火计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步骤,设定消防安全目标,确定火灾荷载设计火灾场景,合理选用计算模拟软件,评估计算结果,确定建筑防火设计方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
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目标和要求,检查和分析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辨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判断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解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2.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认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制定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的方案,分析单位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评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效果,解决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问题。
3.消防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方案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认应急预案制定的方法、程序与内容,分析单位消防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适用性,确认消防演练的方案,指导开展消防演练,评估演练的效果,发现、解决预案制定和演练方面的问题。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确认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内容与要求,辨识和分析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解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5.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辨识和分析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要特点和火灾风险因素,组织制定消防安全方案,解决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试大纲:消防安全”,希望备考人员学习过程中都能循序渐进,逐步掌握,利用扎实的知识储备去迎接考试,如果各位还想了解其它关于2020年一级消防工程师各个考点分值占比剖析的相关信息。关注小编及时推送。
消防法2022年7月1日规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每年十一月九日消防日和每年十一月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救援和消防监管工作经费,将消防业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火灾隐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并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
(六)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八)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建立火灾风险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风险评估结果;
(九)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处置和社会联动机制;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其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履行前两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统筹协调,施工单位直接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二)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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