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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的情况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9:22:46 来源:网友投稿

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的情况是( )。

A 、怀孕的女职工甲

B 、婴儿哺乳期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乙

C 、女职工丙

D 、未成年工丁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及在哺乳期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哪些情况下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的,属于禁止规定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用钻、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夜班等概念进行了解释。“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对怀孕多少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对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这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扩展资料: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假

女职工什么年龄可以不上夜班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得安排女职工夜班工作。除此之外都可以安排夜班工作。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

哺乳自己一周岁以下婴儿的;

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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