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指( )。
视听资料是指( )。
A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B 、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贮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C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察后所作的记录
D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照片是什么证据
问题一:照片属于什么证据 书证,根据照片显示的内容来反映。
问题二:照片证据属于:物证?书证?还是视听资料? 看具体情况,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绩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常见的物证包括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因为物证和书证往往会发生重合,所以应该相区别,物证和书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固有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是用体现在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交通事故现场的损坏的车辆就属于物证。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证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证,比如某两人因为一涉嫌隐私的照片起争执而杀人,则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证,
如果照片的内容能证明案件的某方面,则是视听资料,比如照片的内容显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间,则能认定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常见的有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科技等高科技产生的,具有科学技术性。第二视听资料兼有书证用思想内容和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第三视听资料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的有力工具。如一起发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主要依据的路口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问题三:照片属于何种证据形式 在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中,照片作为一种被大量使用的证据,因其具有能直观、真实反映人物或背景的功能,而被充分利用并受到重视。但照片究竟属于何种证据形式,在行政执法实践上一直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照片应属于书证。但书证是指用文字或图画、符号等记载的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并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其基本特征是用它记载或反映的内容通过人的思维再现案件事实。而照片所反映的则是直观的人物或背景,显然与书证的定义有很大差别。
问题四:手机照片应以什么形态作为证据 你没有聘请律师么?他没有给你法律建议么?
证据材料的提出,首先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
也就是说你要以书证或者物证的方式提出,就要看用那种方式更对你有利!比如,你如果希望用书证,那么你手机内的照片必须是以其内容证明你的观点;如果你要当成物证,那么手机的照片里拍摄的内容必须是以其物理特性证明你的观点。
鉴于证明物证的绩法性、真实性比较困难,我建议你以书证的方式出现比较稳妥。仅此建议!
问题五:照片可以做为证据吗? 可以,光盘、照片等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但证明力不及物证等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相带、磁盘等为载体所记录的图象和声音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对方拒绝立案 仅仅是因为照片是PS的,请叫他提供这是PS的证据!怎么抓凶手 那是警察的事情,至少你的事情太小,要是金店被抢劫了,警察调用模糊的公共视频都可以破案,只要他们想帮你,绝对可以抓到这个人。关键是怕他们嫌事情太小,不负责任。只要抓到人了,对方在铁证面前+心虚,不可能抵赖的,没有这么胆大妄为的匪徒!
只要通过合法途经拍摄,且能够符合证明案情相关的声像资料,图片等资料,包括手机拍摄的照片都可作为证据。
问题六:现场的照片属于什么证据? 视听证据。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要看照片是什么,如果是证明犯罪过程的是直接证据
问题七:公安机关拍摄现场的照片属于什么证据 物证,对现场的情况的客观的反映。
问题八:盗窃的物品拍成照片是什么证据 判断证据种类首先得分析这个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的,证明的对象不同会导致证据种类发生变化。你这个问题中的“盗窃的物品”应理解为赃物。赃物通常被认为是物证,如果赃物不容易移动、携带,不方便拿到法庭上质证,那么对赃物进行拍照的目的应是方便在法庭上传递质证,照片是对盗窃的物品(物证)的一种固定形式,是对赃物的一种展示方式,不影响证据本身的种类。
从理论分类上来说照片属于传来证据。从法定分类上来说照片展示的是赃物的物体外观,仍应属于物证。
问题九:有手机照片可不可以做为证据 可以作为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要经过法院审查才能确定。
问题十:向法院提供证据照片,要求几寸? 做为证据,照片要能反映客观事实,这是至少的。
具体几寸没有强制规定,普通的5寸或者6寸只要不影响辨认,都可以
离婚案中的各类证据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
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不就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批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已在证人证言中有述)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我国法律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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