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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9:28:35 来源:网友投稿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 )。

A 、终止合同

B 、解除合同

C 、中止履行合同

D 、恢复履行合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或不会对待履行的事由以后,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不安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从而赋予了先履行一方的中止履行以合法性,使其产生阻却违约的效力。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如何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如下:

1.先履行一方有中止履行的权利。

2.先履行一方有等待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请求其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

3.先履行一方有合同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结果是什么?

您好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由两种:

第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第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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