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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活动应当遵循( )的原则。

发表时间:2024-07-22 19:28:38 来源:网友投稿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 )的原则。

A 、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

B 、合理、合法、公平、诚实信用

C 、公开、自愿、合理、诚实信用

D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是什么意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资担保公司主要是客户用房屋或东西抵押通过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公司做中间人,给客户担保,这样银行下贷款速度快,充当第三方担保。

扩展资料

担保注意事项

1、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2、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4、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5、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

我本人在农村信用社贷有款还可以为朋友担保贷款吗?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具体是否可以需要考虑您朋友要贷款的信用社的规定。一般来说由于信用社现在也属于商业性质的金融机构,就一般的开办贷款的金融机构而言,担保人在有为其他人担保或已在金融机构有借款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在为其他人做担保的。但是也有例外,如果信贷员对借款的信用评价很好,而且认为担保人就算在自身有债务的情况下也能有偿还借款的能力的情况下,他们也许会给予办理。

拓展资料:

【担保】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

【担保的分类】

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1)物保,即担保物权,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物权制度继受于罗马法的物的担保制度,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

(2)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设立属于意定,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且无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3)金钱担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货币作担保,其设立亦属于意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提供担保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到65周岁。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如何向银行申请担保

担保证明的范本如下:

1、担保人被担保人;

2、担保人愿意为作经济担保;

3、被担保人在公司聘用期版间,若出现贪污、盗窃权、挪用公款或货款不还,劳动合同违约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人无力偿还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并负责偿还;

4、担保人概况、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5、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

6、担保人签字盖章;

7、请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其担保资格的真实性,担保人工作。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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