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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

发表时间:2024-07-22 19:30:04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

A 、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

C 、默示

D 、推定行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两者的以上区别,本文案例中王某与海天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属于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

可见在实践中把握好这两种合同的区别,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发包人可以和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坚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及时的验收,如果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并且接受这个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过验收合格之后,才可以交付使用,没有经过验收或者是验收不合格的,是不可以交付使用的。

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的,承包人是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相应的价款,发包人逾期任然不支付的,除了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是可以和发包人协议将这个工程折价,也可以去申请人民法院把这个工程依法拍卖了,建设工程的价款就是这个工程折价或者是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对建设工程合同详细介绍,准备在上海注册公司的朋友可以方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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