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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防火设计的原则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9:32:18 来源:网友投稿

古建筑防火设计的原则是()。

A 、维持原貌、科学合理、人防技防并重

B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公民积极参与

D 、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的是古建筑防火安全措施。古建筑防火应根据维持原貌、科学合理、人防技防并重的原则,将古建筑修缮、改造与消防规划相结合,制定切合实际的改造规划,灵活运用现代消防技术措施,达到既保留其固有历史风貌,又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水平的目的。故本题答案为A。

古建筑防火应当注意什么

关于古建筑防火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见《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下面给您列举一部分需要注意的事项:

(1)修缮工程较大时,古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照《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规定,将工程项目、消防安全措施、现场组织制度、防火负责人、逐级防火责任制事先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未获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2)工地消防安全领导组织、义务消防队、值班巡逻、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以及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等消防安全措施都必须落到实处。

(3)在古建筑内和脚手架.上,不准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如必须进行焊接、切割时,必须按规定要求执行。

(4)电刨、电锯、电砂轮不准设在古建筑内木工加工点,熬炼桐油、沥青等明火作业,要设在远离古建筑的安全地方。

(5)修缮用的木材等可燃烧物料不得堆放在古建筑内,也不能靠近重点古建筑堆放油漆工的料具房,应选择在远离古建筑的地方单独设置施工现场使用的油漆稀料,不得超过当天的使用量。

(6)贴金时要将作业点的下部封严,地面能浇湿的,要洒水浇湿,防止纸片乱飞遇到明火燃烧。

(7)支搭的脚手架要考虑防雷,在建筑的四个角和四个边的脚手架上安装数根避雷针,并直接与接地装置相连。确保能保护施工场所全部面积,避雷针至少要高出脚手架顶端30cm。

古建筑如何做好消防应急防火措施呢?

消防应急防火措施如下:

1、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古建筑管理单位对内应逐级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或防火委员会,对外可建立防火联防组织。单位领导要成为防火负责人,并确定专职防火人员,组织邻近单位、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层层落实防火岗位责任制,实行联防协作,群防群治。按照有关规定,尽可能地建立起专(兼)职消防队,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开展业务训练,不断提高灭火能力。同时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还应建立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消防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令可遵,尽量做到自防自救等等。

2、加强火源管理。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必须严格控制火源,禁止在古建筑物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煤气管道;在生活区的炊煮炉灶与烟囱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禁止在供游人参观和举行宗教等;舌动的地方吸烟;对拜祭用的香火实行严格管理,香炉、焚纸炉应在殿堂门外的安全地方采用不燃材料设立,并有专人值班巡查,经常清灰;指定为宗教活动的殿堂如必须点灯,应固定在安全地点,把灯放置在玻璃罩内,并设专人看管。

3、按安全技术规程设置电器照明设施。在列为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安装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范。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套金属管敷设,不得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构件上;在殿堂内禁止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所用照明灯具不准靠近可燃;配线的主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输入,配线方式一般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独立设置控制开关,并安装熔断器作为过载保护。

4、古建筑不准任何单位个人恣意占用作为他用。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准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和搭建可燃建筑,或在殿堂内用可燃材料分隔房间,现有的必须督促其尽早拆除或搬迁;在古建筑范围内进行各种重大宗教活动和利用古建筑拍摄影视,以及进行危及古建筑防火安全的作业时,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5、提高耐火等级、降低火灾荷载。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准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和搭建可燃建筑,或在殿堂内用可燃材料分隔房间,现有的必须督促其尽早拆除或搬迁;对重要古建筑的木构件部分宜喷涂透明防火涂料,以保留其原貌对各种纺织品饰物应用阻燃剂进行防火处理;对规模较大的古建筑群,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情况下,宜适当设置防火墙、防火门以隔成若干防火分区。

6、防止雷击起火。重要的古建筑必须装置防雷设施,如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和避雷网。设置时在易受雷击的部位装设避雷带或避雷针,引下线不宜少于两根,其间距不宜大于18m。二类防雷古建筑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n。三类防雷古建筑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并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7、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开辟消防通道。对缺水地区或山顶,消防车上不去的地方,应设消防水池,储水量应够扑灭一次火灾,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用水量。在古建筑旁配备轻便的灭火器,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初期火。对于重点保护的古建筑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单位,可安装较现代化的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条件的古建筑应视情开辟消防通道,便于消防部队及时到达火场,为及时扑灭火灾创造条件。

总体而言古建筑的防火工作应由政府牵头,消防、文物、文化、宗教、旅游、园林、城建等职能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防火工作。各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责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形成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议事决策机构,合理编制古建筑消防设计和城市消防规划,结合城市环境建设进行相应的消防改造,拆除存在火灾隐患的旧房,彻底整治古建筑周边的火灾隐患,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消防安全环境。多方面筹措资金,在古建筑修缮和城市建设过程中积极完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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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

近年来,古建筑失火事件不断发生,使祖国宝贵历史 文化 遗产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为了汲取 经验 教训,探究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对策,以便采取有效 措施 积极预防文物古建筑发生火灾事故,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 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 总结 、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 教育 ,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 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予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 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 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 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文公布执行。

第四章 灭 火

第十九条 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

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

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

原有的天然水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在 收藏 、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迅速报警,并立即进行扑救。

起火单位的领导人,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邻近单位和群众均应积极支援。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规则,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灭火战斗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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