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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中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主要是指()。

发表时间:2024-07-22 19:37:50 来源:网友投稿

《电力法》中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主要是指()。

A 、发电厂保护区

B 、电力线路保护区

C 、变电站保护区

D 、换流站保护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第三条 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 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泠却水塔、油库、

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属 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 巡(保)线站,巡视检

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二、电力缆线路; 架空、 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时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一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等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10米

135━━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等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等线内的水域。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牌,并标示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在下电缆铺设后, 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 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施的安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它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上架设电力经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电力法有哪些规定?

《电力法》的第十一、十九、二十四、三十四、五十二、 五十三、五十四条对安全用电作出如下规定: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 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2)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4)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 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 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 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 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 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 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1)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 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 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职责,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有关工作。第六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和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八条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九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第十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包括下列区域: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交流500千伏、直流500千伏 20米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直流1100千伏 3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三)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是指以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两侧向外侧水平延伸3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四)风力发电保护区,是指风力发电设备区向外侧水平延伸5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及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组织群众建立护线队伍、开展护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第十二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干扰用电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在下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区域以及车辆、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和电力电缆沟盖板;

(二)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三)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四)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的管沟(线);

(五)水底电缆、江河电缆通过的水域两端。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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