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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步骤及要求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9:44:13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不属于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步骤及要求的是( )。

A、逐一登记到场的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名称、批次以及生产厂名等,与其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等核对无误

B、查验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的规格型号及其数量、生产厂名,以及标志、外观等,与经国家消防产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一致

C、查验所有消防产品、管材管件、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备、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

D、查验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规格型号,符合经法定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下列步骤及要求实施:

(1)逐一登记到场的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名称、批次、规格型号、数量和生产厂名、地址和产地,与其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等核对无误。

(2)查验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的规格型号、组件配置及其数量、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及其地址与产地,以及标志、外观、材料、产品实物等,与经国家消防产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一致。

(3)查验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规格型号,符合经法定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本题答案:C。

消防装备产品现场检查的必要性和检查类型

消防装备产品现场检查的必要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消防工作来说消防装备产品是有力武器,要想保证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好消防装备产品的现场检查,保证其质量安全。

消防装备产品是城市恶性火灾和各类灾害事故的预警处理装置,其质量好坏是决定灭火救援工作成败的关键。

另外消防装备产品能对消防员起到防护作用,保障消防队伍的战斗力,保护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实施灭火救援工作的基础。

另外在消防装备产品的辅助下,能极大地提升消防队伍的战斗力,提升灭火救援工作的效率,降低火灾带来的损失。

因此做好消防装备产品的现场检查是有必要的。

消防装备产品现场检查类型消防装备产品有多种类型,且其具有不同的应用方向,因此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根据不同类消防装备产品进行不同类型检查,消防装备产品的现场检查工作分为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现场产品性能检查三部分。

1.市场准入检查市场准入检查是为了明确消防装备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及行业规定,这是现场检查工作的首要任务,主要包括消防装备产品的检验报告审查、认证证书审查、身份标志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检查等。

“市场准入检查”是从消防装备产品的供应源头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以免造成重大影响。

2.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主要是为了保证“提供的=需要的”,从而保障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产品一致性检查”主要包括对消防装备产品的外观标识、结构部件、材料组成、参数性能的检查,另外还要对消防装备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强制检验结果的符合性与一致性进行检查。

要确保消防装备产品的一致性,才能继续后面的检查工作。

3.现场产品性能检查产品性能检查是消防装备产品现场检查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是保障消防装备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

现场产品性能检查能够明确消防装备产品的功效,从而保证消防员能够正确的掌握并使用。

产品现场性能检查可通过模拟火灾现场,使用需要_查的产品进行灭火救援实验,以明确产品是否有效。

来源:今日消防 (2020年11期)

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2012)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护或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防产品的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产品是指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生产、销售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信息互相通报机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结果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消防产品技术规范、标准;

(二)负责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消防产品使用、维护维修的监督检查;

(三)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检封样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负责本省消防产品的研发指导工作。第六条 消防产品按照不同类别实行强制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检验等管理制度;实行强制性认证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和消防产品身份证标志。第七条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者强制检验的结果一致。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并明示产品的贮运、安装、使用要求以及失效、报废时间。

防火材料、阻燃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将产品的防火阻燃性能指标标示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阻燃制品应粘贴阻燃制品标识。第八条 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保存所销售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建立进货检查验收、产品流向登记等制度。第九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产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产品完好和消防系统运行可靠。第十条 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单位对其维护、维修质量负责。维护、维修后应当张贴标识,标明维护、维修单位以及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等。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消防产品,禁止销售、使用因运输、仓储、保管等原因不能实现设计要求的消防产品。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监督抽查;

(二)对举报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专项检查;

(四)根据需要进行的消防产品随机性监督检查。

抽查样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时,应当送法定的检测机构检验。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和认证、型式认可标志、身份证标识及阻燃制品标识;

(二)消防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及使用说明书;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识、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者强制检验结果的一致性;

(四)消防产品的性能;

(五)施工安装记录等其他与消防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应当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及时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或者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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