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工程不包括( )。
城市供水工程不包括( )。
A 、城市排洪
B 、供水管道
C 、水处理厂
D 、水源取水设施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城市供水工程:含取水头部、水源井、净水厂、加压站、输配水管线等设施.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以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应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第八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对城市供水水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调配和统一管理。第九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城市供水水源状况,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调配计划。
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调配计划不能满足城市供水需求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第十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第十一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户供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并将其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水务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建设。
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规定。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并实行业主负责制。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应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市水务主管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后应对该项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进行审查,并于三十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发给《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不符合的,应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后,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及报建手续。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符国家规定的标准。
节约用水设施应有市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逐步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用水量。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用水单位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水规定的,用水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整治改进。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经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城市给水系统包含哪些工程?
城市给水系统包括城市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城市雨水排放工程、城市污水处理与排放工程。
1、城市取水工程:
包括城市水源、取水口、取水构筑物、提升原水的一级泵站以及输送原水到净水工程的输水管等设施,还应包括在特殊情况下为蓄、引城市水源所筑的水闸、堤坝等设施。
2、净水工程:
净水工程包括城市自来水厂、清水库、输送净水的二级泵站等设施。
3、输配水工程:
输配水工程包括从净水工程输入城市供配水管网的输水管道、供配水管网以及调节水量、水压的高压水池、水塔、清水增压泵站等设施。
4、城市雨水排放工程:
有雨水管渠、雨水收集口、雨水检查井、雨水提升泵站、排涝泵站、雨水排放口、水闸、堤坝等设施。
5、城市污水处理与排放工程:
包括污水处理厂(站)、污水管道、污水检查井、污水提升泵站、污水排放口等设施。
城市给水系统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组成部分。城市给水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给水系统通常由水源、输水管渠、水厂和配水管网组成。从水源取水后,经输水管渠送入水厂进行水质处理,处理过的水加压后通过配水管网送至用户。
为了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给水系统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取水构筑物
取水构筑物是从取水水源取集原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分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和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二)水质处理构筑物
水质处理构筑物是对不满足用户水质要求的水,进行净化处理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这些构筑物及其后面的二级泵站和清水池通常布置在水厂内。
(三)泵站
泵站是为提升和输送水而设置的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总称,主要由水泵机组、管道和闸阀等组成,这些设备一般均可设置在泵房内。分一级(取水)泵站、二级(供水)泵站、增压(中途)泵站和循环泵站等。
(四)输水管(渠)和配水管网
输水管(渠)通常是指将原水输送到水厂或将清水送到用水区的管(渠)设施,一般沿线不向两侧供水。配水管网是指在用水区将水配送到各用水户的管道设施,城市配水管网大多呈网络状布置。
(五)调节构筑物
调节构筑物是为了调节水量和水压而设置的构筑物,分清水池和高地水池(或水塔)等。清水池一般设置在水厂内,位于二级泵站之前,用于贮存和调节水量;高地水池(或水塔)属于管网调节构筑物,用于贮存和调节水量,保证水压,通常设在管网内或附近的地形最高处,以降低工程造价或动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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