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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9:51:33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的是()

A 、有关合同履行地点和方式的变更

B 、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变更

C 、有关履行期限的变更

D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添加了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下列不属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的是( )。

A

答案解析:

[解析]

所谓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包括哪些内容

实质性变更主要是对要约中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的变更,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要约的变更包括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其他内容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下列情况应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承诺的用语与要约的用语略有出入;承诺对要约附加了某些要求,如要求要约人提供交易商品的质量保证书;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法定义务,如要求要约人保证商品的质量;承诺人明确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同时也表达了某种心态,如怨言等。

传统理论认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的限制、扩张或者变更,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合同不能因此成立。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指的是( )。

B.承诺中增加的建议性条款

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变更,并非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包括: (1)增加有建议性的条款、说明性条款或表达了一些愿望; (2)在要约人授权范围内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 (3)承诺中添加了一些法律规定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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