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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建筑法》提倡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行为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9:51:46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属于《建筑法》提倡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行为是()

A 、建筑工程总承包

B 、肢解发包

C 、转包

D 、分包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故应选A项。

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式

《建筑法》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下列工程承发包行为中,违反《建筑法》规定的是( )。

【答案】D

【答案解析】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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