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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9:52:22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关于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依法抵押的,不得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B 、依法抵押的,不得对抗已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C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D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可以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应选(:项。

抵押权中的第三人是什么

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依法签订的有效。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这里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关于抵押权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抵押权的效力如何确定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首先、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其次、对孳息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第三、对添附物的效力。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第四、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

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a.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c.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消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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