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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担保形式中,唯一必须由第三人担保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9:56:11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担保形式中,唯一必须由第三人担保的是()。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必须是第三人的担保方式是

甲公司在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用其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今后在该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来乙银行仍不放心,遂要求甲公司另外再提供担保。甲公司便要求丙公司、丁公司为其担保,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愿与甲负担连带责任”,丁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为甲公司担保,也进行了登记。甲公司在获得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不能按期还款。乙银行向甲实现抵押权,只清偿债权600万元。然后又向丁公司实现抵押权,清偿了甲公司的全部债务。因为甲公司暂时没有清偿能力,现在丁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歧】就担保人丁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丁公司追偿的问题,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认为可以互相追偿,其法律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二、认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

三、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类推适用《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管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物权法》第176条第2句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物权法》第176条内所称的债务人,由其文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来看,显然是指该担保的债务之主债务人而言。不过对于这条的规定,若简单地理解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从债务人(即其他担保人)追偿,则过于狭窄。物权法在这里并没有否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按照“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是法律容许的行为”的法律逻辑最高原则,如果没有其他事理上的充分理由,这个解释是正确的。《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第2句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尽管这个司法解释对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之对象,进行了扩张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指明其之所以做出这个解释的依据,以至于在学说界和实务界各说各话,不能统一观点,有欠妥当性。为此笔者尝试从方法论的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第2句关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的规定,其中“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这个概念是来源于《担保法》第12条第3句,即“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只是“分担”与“承担”这个词语不同,但没有影响。有影响的是担保法第12条规定是人的保证,不包括物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38条使用了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的共同上位概念----担保人,这是因为担保物权之性质为物上保证,对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言,同样具有保证的性质。其次在此理解下,可以认为在共同担保上,无论是共同保证,或者共同物的担保,或者保证与物的担保之混合共同担保,它们之间互相享有追偿权,第三,遵循“相类似事理应为相类似处理”原则(即类推适用),它们之间互有追偿权的依据是,从法理上看,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清偿后,就当然地承受了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债权,但不得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从法律适用上看,是认为它们之间有“连带责任”的关系,这个能从《担保法》第12条第3句“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中得以确认。最后基于类推适用的方法,关于《担保法》中第二章“保证”的有关规定(或者《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自然可以被类推适用到物的担保上(有争议)。事实上也是如此,如关于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只有“保证”章节(或者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中才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也是按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方式处理,要么按比例分担,要么平均分担。所以《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所规定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的追偿权的依据是《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据上所述《物权法》第176条第2句“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中,债务人应当包括从债务人,那么丁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喻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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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则金融小知识

1、什么是贷款承诺?

贷款承诺是指银行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某一时间按照约定条件提供贷款给借款人的协议。它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是一种承诺在未来某时刻进行的直接信贷。它可以分为不可撤消贷款承诺和可撤消贷款承诺两种。对于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内客户未使用的部分,客户必须支付一定的承诺费。

2、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是在校的全日制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其主要优惠政策在于:

一是无需担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贷款金额主要根据公式确定: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 社会 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可得到人民币8000元左右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准上浮。

3、什么叫国内生产总值?

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使用本国或本地区的生产要素,在一年内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最终服务的货币价值总额。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常常被用来描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情况。但是国内生产总值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不能反映国民经济增长的结构和质量。片面追求GDP的高速度,容易导致经济出现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不可持续的粗放型增长模式

4、什么是担保?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5、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即担保的担保,它是指第三人为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担保时,借款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担保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是对银行利益的保护,而反担保则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旨在保护担保人不受损失。借款人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形式,既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因此借款人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内容和程序均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担保实践证明,反担保的做法能够促使第三人放心大胆地担任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者拿出自己的财产为银行设定抵押权和质权。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担保银行利益的实现。

6、什么是资金盘?

资金盘是指运用直销倍增原理,以滚动或静态的资金流通形式,拆东墙补西墙,用后加入会员的钱支付给前面会员的网络传销形式,本质是金字塔式传销诈骗。极具隐蔽性、欺骗性和 社会 危害性。资金盘的十大特征:

① 高收益 ② 涉及传销 ③ 非法集资 ④ 庞氏骗局(下一条解析) ⑤ 虚假宣传 ⑥ 发行空气币 ⑦ 饥饿营销 ⑧ 割韭菜 ⑨ 鼓吹去中心化 ⑩ 套中套

7、什么是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是 金字塔骗局的始祖。 在中国庞氏骗局又称“ 拆东墙补西墙 ”或“ 空手套白狼 ”。简言之就是利用新 投资人 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 利息 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 假象 ,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

8、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有什么区别?

公募基金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 社会 公众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拟发行的公募基金份额。公募基金以众多的投资者为发行对象,证券发行数量多,募集资金的潜力大,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发行的证券过于集中或被少数人操纵,而且可以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 社会 信誉。但公募的发行条件比较严格,发行程序比较复杂,等级核准的时间较长,发行费用比较高。

私募基金是以特定少数的投资者为对象而发行的基金,对象有两类:

一是指公司的老股东或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二是指投资基金、 社会 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机构投资者。

两者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以下方面:

首先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基金通过公开方式募集,而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主要区别。如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是在公开媒体上大做广告以招徕客户,而对冲基金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主要是通过所谓依据在上流 社会 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的形式。

其次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面向不确定的广大的公众;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

最后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一般说来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的要求则低得多。

9、什么是资本?

资本是指用于生产、销售及商品和服务分配的设备、厂房、存货、原材料和其他非人力生产资源。

10、什么是资本收益?

资本收益是指人们卖出股票(或其他资产)时所获得的超过原来为它支付的那一部分。

11、什么是资本主义?

资本主义是一种市场体系,它依赖价格体系去解决基本的经济问题:生产什么?如何生产?怎样分配?经济增长率应为多少?

12、什么是捆绑收益?

捆绑销售是指一种市场营销手段,出售两种商品的厂商,要求购买其中一种产品的客户,也要购买另外一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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