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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日。

发表时间:2024-07-22 19:58:29 来源:网友投稿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日。

A 、60; 90

B 、60; 120

C 、90; 180

D 、100; 20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以下补充为单选题

20、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c)以下的罚款。

A、1万元 B、5万元 C、2万元 D、10万元

21、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在(b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A、八 B、二十四 C、十二

22企业职工伤亡事分类标准规定,(b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A、轻伤 B、重伤

23、龙门架、外用电梯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防护棚,且防护棚两侧用(a )安全网进行封闭。

A 、密目 B、施工现场使用 C、防护

24、夜间作业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沟槽边、作业点、道路口必须设明显安全标志,夜间必须设(a )。

A:红色警示灯. B:黄色警示灯. C:蓝色警示灯. D:红/黄色警示灯.

25、《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b)和设施。

A、消火拴 B、消防设施 C、灭火器

26、《环境保护法》规定,(a )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A、建设项目 B、建筑工程

2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结果均分为(b )。

A、优、良、差 B、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8、国务院75号令规定,轻伤、重伤事故,由( b)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进行调查。

A、项目经理 B、企业负责人 C、安全管理人员

29、国务院75号令规定,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 b)日。

A、360 B、180 C、120

30、( a)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设工程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建设单位 B 、监理单位 C、施工单位

31、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 b)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A、领导人 B、负责人 C、行为人

32、 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 b)米。

A、5 B、10 C、15 D、20

33、 单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用于砌筑工程搭设中操作层小横杆间距应小于( b)㎜。

A、750 B、1000 C、1200 D、1500

34、采用起重机械吊运模板等材料时,被吊的模板构件和材料应捆牢,起落应听从指挥,被吊重物下方( c)严禁人员停留。

A、1m B、2m C、回转半径内 D、3m

35、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 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

36、起重工必须经专门(c),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A、操作技术培训 B、操作技能培训 C、安全技术培训 D、生产技能培训

37、 起重机载物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70%,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c )mm,并应栓好拉绳,缓慢行驶。

A. 600 B. 700 C. 500 D. 800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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