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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属于先期违约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9:59:43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行为属于先期违约的是()。

A、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B、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C、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D、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对应尽义务的违反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什么是先期违约_先期违约条例

先期违约又称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中明确表示为明示先期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为默示先期违约。

明示先期违约方的义务1、赔偿因自己的明示先期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在行使撤回明示先期违约表示的权利时,有义务遵守行使该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没的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二)当事人拒绝明示先期违约的法律后果第一、拒绝方的权利我们认为,在明示先期违约的场合,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对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单方坚持合同效力,其权利如下:

1、一方当事人可以用语言或者行为,甚至以沉默的方式表明,他将拒绝承认先期违约,结果使合同依然存在并继续约束双方当事人⑤。一方当事人明示先期违约,使另一方产生合同解除权,这是另一方的权利,他也可以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继续坚持合同效力 ,这是理所应当的,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即一方明示先期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这一点是无可质疑的。但有人对此提出了疑问,试分析下面这个例子⑥:买方向卖方求购100套特殊设备,以供买方制造商品之用。在买方接受了10套之后,买方的此种商品市场已瓦解,继续生产只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和资源的浪费。买方立即通知卖方解除合同,承认违约。但卖方拒绝买方解除合同的请求,继续生产剩下90套设备,而此种设备由于规格的原因,丝毫无其他用途。从合同效力角度,卖方有权拒绝买方的明示先期违约,很明显,此时“公平”与“效益”产生了冲突,坚持合同效力显然很公平,但却造成了买方损失的扩大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社会发展。相反若一方明示先期违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那么合同就无效力可言了,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也就无法维护了。怎样使“公平”“效益”得到妥协,使二者均能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获得最大值,这是法律应该解决的问题。中国合同法对当事人拒绝明示先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没有明方规定,且合同法生效还不到一年,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也不知道。而且中国法律承于大陆法,是一个纯粹的制定法国家。法律明方规定合同效力不得违反,因此若有此类纠纷,法院的判决肯定是维持合同效力。这一点上就显得没有英美判例法那么灵活了。综上我们认为,应当允许个别情况下,法官行使用权自由裁量权。以解决普遍适用合同法效力的一般公平正义与普遍适用合同法效力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个别公平正义的矛盾。第二、拒绝方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示先期违约,对方有权拒绝接受,单方坚持合同效力。强制明示先期违约方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而不必经过司法程序。这是合同效力的体现。在此情况下拒绝接受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就不能获得损害赔偿。那么如果在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后,即出现明示先期违约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发生了意外事件。或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示先期违约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理论根据1885年的艾沃里诉鲍登(AVERYV.BOWDEN)一案中确立的⑦。在该案中船方AVERY与货方BOWDEN订立了一个为期45天的租船合同。其中规定AVERY应把船舶开到敖德萨港口,并在一定时间内装载一批货物。船抵达港口后,BOWDEN因货源不足而拒绝提供货物装船。当时装船期限尚未届满,英国与俄国之间发生了克里米亚战争,合同因而落空。事后AVERY 以 BOWDEN违约为由提诉讼,请求BOWDEN负损害赔偿责任。英国法院认为:在两国发生战争前尚不存在实际违约,只存在明示先期违约。AVERY未接受明示先期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BOWDEN就有权得到因战争所致合同落空带来的利益。AVERY应承担这种风险,因而判决AVERY败诉。第三、明示先期违约方的权利1、在对方拒绝明示先期违约的场合下,明示先期违约方有权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

2、即使不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向对方实际履行。

3、如果对方拒绝接受明示先期违约,明示先期违约方有权获得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不可力导致合同落空而带来的利益。第四、明示先期违约方的义务明示先期违约方在对方拒绝的情况之下有义务履行合同,使双方合同目的得以实现。最后还需指出的是,不接受方除了明示先期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撤回其意思表示,或者未撤回其意思表示但最终全面履行了自己合同义务,不发生违约责任外。明示先期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既不撤回其意思表示又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不接受方有权在实际违约发生前或发生后追究其违约责任。这与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也完全相符。

律师提醒:合同中这4种违约情况后果很严重

1、先期违约的根本违约

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2、迟延履行所致的根本违约

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

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

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

以为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4、履行不能的根本违约

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1-0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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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违约的解释

先期违约一般指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起源于英美法系,也是英美法系所独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违约特征:

1、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点是由合同相对性理论决定的。

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承担某种义务,第三人如果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虽然也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建筑隔音不达标属违约行为

2、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和可能。

3、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等。

4、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切实、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先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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