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见证取样资料应由()制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见证取样资料应由()制备。
A 、施工单位
B 、监理单位
C 、项目法人
D 、质量监督机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基面平整压实有三检吗
肯定有的
检验的含义
质量检验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并掌握对检验对象的质量要求。
(2)测试。即用规定的手段按规定的方法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测试产品的质量特性值。
(3)比较。即将测试所得的结果与质量要求相比较,确定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评价。根据比较的结果,对产品质量的合格与否作出评价。
(5)处理。出具检验报告,反馈质量信息,对产品进行处理。具体讲包括以下内容:
1)对合格的产品或产品批作出合格标记,填写检验报告,签发合格证,放行产品。
2)对不合格的产品或产品批填写检验报告与有关单据,说明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产品上作出不合格标记,根据不合格品管理规定予以隔离。
3)将质量检验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反馈到有关部门,促使其改进质量。
三、质量检验的必备条件
(1)要具有一定的检验技术力量。
(2)要建立一套严密的科学管理制度。
(3)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相应的机构。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是在施工单位“三检”(初检、复检、终检)基础上进行的
(4)要配备符合标准并满足检验工作要求的检验手段。
(5)要有适宜的检验条件。
五、质量检验种类
初检
班组质量检查员初检,班组长复核签字
基础
复检
施工队质检员与施工技术人员一起复检,填写复检意见
考核、评定施工班组工作质量的依据
质量检查员终检
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检
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
(二)按检验内容和方式分类
1.施工预先检验是指工程在正式施工前所进行的质量检验。
防止工程发生差错、造成缺陷和不合格品出现的有力措施。
例:监理单位对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的复核,对预埋件留设位置的检验;对预制构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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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中构件位置、型号、支承长度和标高的检验等。
2.工序交接质量检验
工序交接质量检验主要指工序施工中或上道工序完工即将转入下道工序时所进行的质量检验。
例:在混凝土进行浇筑之前,要对模板的安装、钢筋的架立绑扎等进行检查。
3.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质量确认检验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质量确认检验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及质量保证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用于工程项目的器材的可信性及合格性作出有根据的判断,从而决定其是否可以投用。
例:对进场的原材料(砂、石、骨料、钢筋、水泥等)、中间产品(混凝土预制件、混凝土拌和物等)、工程设备(闸门、水轮机等)的质量检验。
4.隐蔽工程验收检验
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是指将被其他工序施工所隐蔽的工序、分部工程,在隐蔽前所进行的验收检验。
例:基础施工前对地基质量的检验,混凝土浇筑前对钢筋、模板工程的质量检验,大型钢筋混凝土基础、结构浇筑前对钢筋、预埋件、预留孔、保护层、仓面清理情况的检验等。
5.完工验收检验
完工验收检验是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水平所进行的质量检验。它是对工程产品的整体性能进行全方位的一种检验。完工验收检验是进行正式完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三)按工程质量检验深度分类
质量检验分为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和免检三类。
1.全数检验
全数检验也称普遍检验,是对工程产品逐个、逐项或逐段的全面检验。在建设项目施工中,全数检验主要用于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的验收。
下列情况应釆取全数检验:
(1)质量十分不稳定的工序。
(2)质量性能指标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起决定性作用的项目。
(3)质量水平要求高,对下道工序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等。
2.抽样检验
从工程产品(或原材料)中抽取少量样品(即样组),进行仔细检验,借以判断工程产品或原材料批的质量情况。
常用在下列几种情况:
(1)检验是破坏性的,如对钢筋的试验。
(2)检验的对象是连续体,如对混凝土拌和物的检验等。
(3)质量检验对象数量多,如对砂、石骨料的检验。
(4)对工序进行质量检验。
3.免检
免检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在其免检有效期内,免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的常规性质量监督检查。
企业要申请免检,除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保证稳定生产以外,执行的产品质量自定标准还必须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另外其产品必须在省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中连续三次合格等。
六、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有关规定
(1)承担工程检验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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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6)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钢筋原材料进场检验
求文档: 水利工程验收规程(SL233-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SL 223—19992008.03.03 2008.06.03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 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1999)进行修订。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 184—86——SL 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 次1 总 则 1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43 分部工程验收 64 单位工程验收 8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06 阶 段 验 收 126.1 一 般 规 定 12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13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4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15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15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87 专 项 验 收 208 竣 工 验 收 218.1 一 般 规 定 218.2 竣工验收自查 22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23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248.5 竣 工 验 收 25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269.1 工 程 交 接 269.2 工 程 移 交 26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27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27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9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30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32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33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4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6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39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42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43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46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49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52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检工作报告格式 53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56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58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64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66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69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72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74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77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79附录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80标准用词说明 83条文说明………………………………………………………851 总 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5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C。
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3 分部工程验收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4 单位工程验收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0.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
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还有不少内容,请写个邮箱,我发个完整的给你)
水利工程施工一般采用哪些规范、规程、标准
从低到高(即从工序到单位工程以至整个工程项目)涉及到三个规范:
1、工序、单元工程级别的标准--《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原SDJ249、SL38等,现已更新为SL631~638)
2、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级别的评定方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至竣工验收程序性的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拓展资料:
1、水利工程组成
无论是治理水害或开发水利,都需要通过一定数量的水工建筑物来实现。按照功用水工建筑物大体分为三类:①挡水建筑物;
②泄水建筑物;
③专门水工建筑物。由若干座水工建筑物组成的集合体称水利枢纽。
2、水利工程发展
我国人均水资源并不丰富,且时空分布不均,这决定了我国是一个水旱灾害频繁而严重的国家。
《2013-2017年中国水利工程行业领先企业经营策略与优劣势分析报告》显示,我国水旱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占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总损失的60%左右。
1990年以来,全国年均洪涝灾害损失在1100亿元左右,约占同期GDP 的2%遇到发生流域性大洪水的年份,该比例可达3%-4%。水利工程行业是一个极度依赖政府投资的行业,而水利投资长期滞后导致了减灾效果的不理想。
数据显示水利投资占FAI、GDP的比重在2002-2008年间持续下滑,2009年由于四万亿投资拉动而略有上升,占到GDP的0.56%,2010年水利建设投资为2328亿元,占到GDP的0.58%,但依然保持较低水平,无法适应经济高速发展,预计水利建设将全面加速。
国务院2010年11月份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为未来15-20年间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定下主基调,水资源正式上升到国家资源战略层面的高度。
由于关乎通胀和粮食安全问题,农村水利将成为重中之重;而为达到节能减排目标,水电建设预计仍将持续快速推进。
水利行业从2009年开始已迈入了加速通道,上行趋势已经确立,“十二五”期间水利建设投资将达到2.11万亿,比“十一五”期间增长183.85%。
随着水利工程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型水利工程企业间并购整合与资本运作日趋频繁,国内优秀的水利工程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水利工程企业迅速崛起,逐渐成为水利工程行业中的翘楚!
参考链接:水利工程(水利专业术语)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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