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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监理机构的指示,()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

发表时间:2024-07-22 20:08:31 来源:网友投稿

没有监理机构的指示,()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

A、发包人

B、承包人

C、监理人

D、设计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建设单位没有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更改工程设计,用什么法规,怎么处罚谢谢

建设单位没有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更改工程设计,用的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该条例的处罚办法,由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自行规定。

扩展资料: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参考资料: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的决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什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和擅自修改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制。本省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监理:

(一)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建设的项目;

(二)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由依法取得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未取得合法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此项业务。

监理人员必须是依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第六条 成立监理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监理临时资质等级证书》,尔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并获《建设监理临时资质等级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省直系统成立监理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资质。第七条 监理单位执业满两年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级。监理单位定级的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监理单位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监理项目。第八条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监理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九条 监理单位跨地、市、县从事监理业务,以及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应持《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其中省外监理单位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通过参加招标投标取得监理监理项目。专业性强的项目也可实行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若干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该签订书面合同,监理合同应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应有下列条款:

(一)工程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4日内,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规划。监理规划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方能实施。监理规划应告知施工单位。第十三条 实行现场监理制。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跟踪监理,工程关键部位施工时,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实施现场监理。

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贯彻设计意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发现设计确有不当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修改建议。

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工程监理情况。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中规定的职权,对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内容负责。第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订。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承揽施工和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业务,不得在政府机关、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第十八条 监理酬金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监理酬金列入工程概算。

外资工程监理酬金收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产生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奖励。因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损失的,必须退还所收取的监理酬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外商独资或国外贷款、赠款建设的工程,可以根据投资方的要求或者合同的规定选择监理单位。由国外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应当有国内监理单位参加。国内外监理单位参加上述工程监理的,事先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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