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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符合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20:19:12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符合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是( )。

A 、每月应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两次,并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

B 、每周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压力和启泵次数等进行检查和记录运行情况

C 、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的出流量和压力进行一次试验

D 、每日对气压水罐的压力和有效容积等进行一次检测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的出流量和压力进行一次试验。因此答案为C。

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户和城市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并保证供水安全。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及老旧小区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城市供水用水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严格限制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的原则,对城市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井。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拆除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和改造城市供水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根据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供水设施。

鼓励城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加强智能化建设。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征求城市供水企业意见;工程竣工后,应当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组织工程施工,使用的涉水产品应当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户用水计量器具,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二)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未移交供水企业的,由二次供水设施出资建设人、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用水计量器具或者分支立管分户处(未安装用水计量器具的)至用户侧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老旧小区分支立管在用户室内的,分支立管起端至用户侧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

(四)非居民用户总阀门后(含总阀门)的专用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新建及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第十五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当同步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在用水定额基础上,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价格。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企业应当将运行维护费用支付给实际维护管理单位。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并承担抢修费用,赔付水费。

如何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进行维护管理

维护管理14.0.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应有管理、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 G 的要求进行。14.0.2 维护管理人员应掌握和熟悉消防给水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14.0.3 水源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季度应监测市政给水管网的压力和供水能力;

2、 每年应对天然河湖等地表水消防水源的常水位、枯水位、洪水位,以及枯水位流量或蓄水量等进行一次检测;

3、 每年应对水井等地下水消防水源的常水位、最低水位、最高水位和出水量等进行一次测定;

4、 每月应对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水源设施的水位等进行一次检测;消防水池(箱)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5、 在冬季每天应对消防储水设施进行室内温度和水温检测,当结冰或室内温度低于 5℃时,应采取确保不结冰和室温不低于低于 5℃的措施。14.0.4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等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月应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并应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

2、 每周应模拟消防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且应自动记录自动巡检情况,每月应检测记录;

3、 每日应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压力和启泵次数等进行检查和记录运行情况;

4、 每日应对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启动电池的电量进行检测,每周应检查储油箱的储油量,每月应手动手动启动柴油机消防水泵运行一次;

5、 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的出流量和压力进行一次试验;

6、 每月应对气压水罐的压力和有效容积等进行一次检测。14.0.5 减压阀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月应对减压阀组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并应检测和记录减压阀前后的压力,当不符合设计值时应采取满足系统要求的调试和维修等措施;

2、 每年应对减压阀的流量和压力进行一次试验。14.0.6 阀门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林阀的附属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2、 每月应对电动阀和电磁阀的供电和启闭性能进行检测;

3、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4、 每季度应对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进行一次检查,并应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5、 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6、 每季度应对系统所有的末端试水阀和报警阀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并应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是否正常;

7、 在市政供水阀门处于完全开启状态时,每月应对倒流防止器的压差进行检测,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减压型倒流防止器》GB/T 25178 和《双止回阀倒流防止器》CJ/T160 等的有关规定。14.0.7 每季度应对消火栓进行一次外观和漏水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消火栓应及时更换。14.0.8 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进行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14.0.9 每年应对系统过滤器进行至少一次排渣,并应检查过滤器的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当堵塞或损坏时应及时检修。14.0.10 每年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是否完好,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14.0.11 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或障碍物的改变,影响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功能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重新进行设计。14.0.13 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减压阀、报警阀和阀门等,应有明确的标识。14.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应有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应使系统处于随时满足消防的需求和系统处于安全状态。14.0.15 永久性地表水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应有防止水生生物繁殖的管理技术措施。14.0.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并应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同时应临场监督,应在采取防范措施后再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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